涉案2.12亿美元的虚构转口贸易案例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2016年6月12日,一家注册在青浦区的贸易有限公司账面流水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警方发现,在2015年8月中旬期间,该公司账户内有巨额资金划出及转入的情况,存在异常交易。
男子陈某在境内、境外注册多家“空壳”公司,通过虚构多笔转口贸易业务,利用外汇的汇率差和外币币种之间的储蓄利率差进行各种套利、套息交易赚取差价,获利1000余万人民币,涉案金额高达2.12亿美元。有记者从上海警方处了解到,近日,青浦警方经缜密侦查,破获特大逃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
以往该新闻也很多,其中上海地区的公司涉案占大多数。仅从该新闻来看,笔者从个人观点有疑虑:
1、标题是“男子境内注册公司 虚构沌口贸易逃汇逾2亿美金”, 让大家看来好像是为了逃汇而成立的公司,但事实上公司成立2014年,在案发前无任何违法行为。有标题党之嫌。
2、所谓的“虚假贸易”与“虚构贸易”的区别。从贸易角度讲,虚假贸易是从头到尾都是假的,包括货物,合同,商业发票、箱单等单据,提单也无法从相关船公司网站查询确认;虚构贸易是借别人的贸易背景为自己所用,能够有真实的合同,商业发票,箱单等反应真实贸易的单据,提单也能从官方渠道相关信息。两者区别的中点就是从提单上来甄别,提单真所有都真,提单假所有都假。该案例中,提单经核实与实际内容不一致,笔者估计是品名和与品名有关的信息等,真的是船名、航次、提单号,封箱号等信息。说白了就是套用船公司运输信息伪造了提单。那问题就是提单是假的,还能定义为“虚构贸易”吗? 或者将“虚构贸易”简单理解为“虚假构造贸易”?
3、关于银行对转口贸易操作的要求。在单据符合要求的倩况下,也必须满足:1、原则上收支同一银行;2、原则上收支同币种;3、收必须大于支。该案例中,银行审单购付汇后,回来时是人民币。这样导致转口贸易错币种,而且跨境人民币进来如何核销?为何重复很多次?银行kyc和展业三原则如何体现? 说到这里,大家都清楚,该案例中的逃汇行为应该不是企业单方面能完成的。
4、关于逃汇获得收益的分析。国家在2015年8月11日进行汇改,导致人民币短期内大幅贬值,日内空间可以达到1000点以上,也就是1.5%上下。该案例发生时间是2015年8月21-25日,7笔业务。如按照1%来算,金额为2.12亿,至少获利有近1500万人民币。如实际获利只有1000余万人民币,该实际操作人难道在替国家站岗,减少“正常”的外汇流出?要不然就是“临时工”,业务不熟练。笔者估计实际使用的资金少,循环操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新闻的表述还需更专业些,该案例也是给我们大家再次敲响警钟,套利也好,汇差也好也必须是真实贸易基础上的行为。其实,该案例如果在真实转口贸易的基础上做外购外结的话是没有问题的,在汇改期“严打”期间,购付汇金额异常是要被请“喝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