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丨海关审价,外贸企业应该知道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前言
在海关工作中,海关审价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涉及税款的征收,对企业来说意味着真金白银。同时,海关审价又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和商品归类、原产地认定一起构成海关“三大技术难题”。
文康海关团队专注于进出口海关事务领域,处理过大量的复杂疑难审价争议,有些涉及刑事犯罪,我们整理了15个常见问题及理解,希望对外贸企业有所裨益。
1、 申报价格、成交价格、完税价格、审价、估价是一个意思吗?有啥区别?
申报价格,是指买方向海关报关时申报的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进口货物根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和判定标准,计算得出的海关计税价格,它是海关税收征管体系的税基。我国《审价办法》规定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审价”是目前我国海关的官方表述,更强调职权,“估价”历史更悠久,比如《wto估价协定》。二者一个意思,就是海关审核确定完税价格的过程。
2、海关审价的主要依据?
《海关法》
《关税条例》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针对审定完税价格发布的有关公告也是执法依据。
3、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可以行使哪些职权进行价格核查?
(一)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向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及与其有资金往来或者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查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
(三)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四)进入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
(五)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账户查询通知书》(见附件1)及有关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六)向税务部门查询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缴纳国内税情况。
4、海关对货物提出审价后,企业急于提货怎么办?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5、《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是海关审价最重要的依据吗?普遍适用吗?
可以认为是最重要的依据。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该办法。
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
6、海关审价过程中,企业能以商业秘密为由不提交有关资料吗?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7、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有哪些?
问题1中提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成立或者不能确定的,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8、海关审价中最重要的概念是成交价格吗?怎样理解?
最重要的概念就是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题1已经解释过。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9、什么是价格磋商?磋商一定要提价吗?
价格磋商,是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价格磋商实际上是企业与海关平等的交换价格资料的过程,当然,这是理论上。实务过程中的价格磋商,往往演化为企业解释,海关不予接受,然后企业继续解释并提价,直到海关同意的的不平等操作。
但是磋商不代表一定达成协议,更不意味着必须提价。当然,比较理想的结果往往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与适当的沟通方式。
10、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一定会被计入完税价格吗?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一般会被计入完税价格,两个情况例外:
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11、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涉及双重征税?
公司已经预提了所得税,且已经缴纳了增值税,海关又要求征税,很多企业会认为是重复征收。明确地讲,海关目前并不认为针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进口税涉及双重征税问题,其理由是海关征税与国税部门征税有诸多不同,包括纳税依据、征税对象、纳税主体等等。
企业在向海关提出抗辩时,常常使用双重征税的意见。但实践中,海关并不认为其征税依据有误,企业据此抗辩成功的基本没有。因此,建议企业还是以《审价办法》及案件事实为依据,有效提出自己的抗辩思路。
12、什么是特殊关系?认定为特殊关系后一定会被另行估价吗?
顾名思义,特殊关系就是指买卖双方具备一定的特殊关系,比如母子公司、属于同一家族企业、互相持股、共同的高管队伍等等。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双方不是正常的贸易关系。
认定为特殊关系,并不意味着成交价格一定不被接受,海关不一定另行估价。这取决于两个方面:要么,企业能证明特殊关系没有影响成交价格;要么,海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商业惯例,确定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当然,实务中,这两点都很难。
13、海关价格申报,可能会涉嫌走私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吗?
当然。
故意低报价格的,会涉嫌走私犯罪。遇到过所谓的税收筹划,直接把企业筹划到犯罪的边缘了。建议老老实实申报,踏踏实实赚钱。
14、补税到底怎么补?需要交滞纳金吗?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吗?
《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审价一般是双方对价格的理解不同,通常是补税操作。但这不意味着企业一定不具有违规行为,是否需要缴滞纳金以及是否行政处罚,取决于海关对企业行为性质的认定。
15、企业对海关的审价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吗?
不可以。
企业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且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审价争议,我们不建议走诉讼程序,对于企业来说诉讼不是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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