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关务细节
什么是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
为什么要考虑双重身份?
有哪些公告或是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订)
第四十四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外,报关单位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订)
总署2008年第50号(关于推迟执行2008年第17号公告)
2008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下发了2008年第17号公告,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奥运会安保工作需要,第17号公告执行中涉及到的h2000系统的修改工作要在奥运会后才能完成和上线。因此,17号公告推迟到2008年12月1日才能执行。相应地,目前全国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经取得“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的企业,双重身份继续保留到2008年12月10日
----出处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0号(关于推迟执行2008年第17号公告)
海关公告2008年第17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双重身份管理问题)
2005年5月13日,海关总署印发了2005年第18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8号公告),对报关单位的双重身份问题作了规定。考虑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称区内企业)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其管理,方便其经营,现就区内企业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今后区内同一企业只拥有一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十位数)。目前区内企业已经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编码的,只能从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唯一的编码,另一个由海关注销。
  二、选择保留“报关企业”编码的,海关保留其“报关企业”登记证书,其可以在区内和区外继续开展代理报关业务,但不得开展自理报关业务;如需跨直属关区开展异地代理报关业务,应当办理跨关区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手续。
  三、选择保留“进出口收发货人”编码的,由海关重新核发新的十位数编码,其中第1-6位号码保持不变,第7位统一编号为英文大写字母“k”,颁发新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并按照“报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对经海关审核完成上述变更后的区内企业,海关视为拥有代理报关和“自理”报关双重功能的报关单位,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在区内可以同时开展代理和“自理”报关业务;在区外可以开展代理报关业务,但不得开展“自理”报关业务。区外代理报关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的业务范围和方式同本公告第二条“报关企业”。
  四、今后区内无论是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还是已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注册或者变更成为具有代理报关和“自理”报关双重功能报关单位的,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对此类具有双重功能的报关单位,海关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核发海关编码和报关证书,并进行相应管理。申请变更注册的企业原海关编码和登记证书由海关注销。
  五、本公告所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和国际边境经济合作中心配套区等。
  本公告所称的区内企业,是指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第5位为“4”、“5”、“6”、“7”的企业。
  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比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六、第18号公告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七、本公告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出处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7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双重身份管理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 )
八、关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注册登记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内企业若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注册登记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关业务。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又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可持该表和相关材料至海关补办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开通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享有的报关功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或区外(境内)之间的货物往来,在上述区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从事国际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可以在非特殊区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十、关于双重身份禁止
一个报关单位不得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名义在海关重复注册登记,也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企业在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含跨关区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后再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的,海关先注销其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含跨关区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再为其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
企业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后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海关在办结海关相关业务手续后,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及注册登记编码,再受理其申请。《规定》实施前已在海关同时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注册登记编码的报关单位,海关给予两年的过渡期。
----出处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 )
排版|关务瞭望
文案|关务瞭望(学习整理)
拆解贸易平衡与关务合规的生态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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