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疫情背景下出口企业签订与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已经成全球化势态,随着疫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扩展,将对我国出口企业出口至疫情扩展国家或地区的贸易行为带来新的系列影响,本文将站在我们出口企业的角度,对出口企业签订与履行贸易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作出简要分析。
一、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主体
1、出口企业需要对买方所在国家是否受到疫情的影响进行判断。目前中国的疫情得到控制,但是疫情仍然在全球的范围内肆虐,亚洲的韩国、日本,北美洲的美国,欧洲的意大利、德国、法国,均处于疫情持续发展阶段,将对本国的经济活动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出口企业应当重点关注买方所在国家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是否采取停产停业、是否限制中国产品、是否对中国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检疫。由于出口产品绝大部分采取海运出口,货物到达目的地需要一定的时间,出口企业提前预判疫情可能扩散的国家,避免货物在到达目的港之后疫情又扩散到相关国家导致货物无法及时提货。
2、出口企业需要对买方进行风险等级分类。根据客户购买的专业程度、合作的期限、付款的及时性、质量索赔的次数、其所在国家是否收到疫情影响等内容将客户进行归类:
合作期限超过两年、每年会固定的或经常性的购买货物、形成固定合作模式且没有受到疫情影响的客户归为a 类客户;如果上述情况的客户可能会收到疫情影响或者已经受到初步的影响,可以将客户归为a类客户;如果上述情况的客户已经受到了疫情的严重影响,那么将客户归为a-类客户。
合作期限没有超过两年、每年会固定的或经常性的购买货物但是买方议价能力比较强且存在多家供货商、没有受到疫情影响的客户归为b 类客户;如果上述情况的客户可能会收到疫情影响或者已经受到初步的影响,可以将客户归为b类客户;如果上述情况的客户已经受到了疫情的严重影响,那么将客户归为b-类客户。
合作期限没有超过两年、偶尔购买货物或订单数量不多、没有受到疫情影响的客户归为c 类客户;如果上述情况的客户可能会收到疫情影响或者已经受到初步的影响,可以将客户归为c类客户;如果上述情况的客户已经受到了疫情的严重影响,那么将客户归为c-类客户。
a 类客户需要重点保护交期,a类客户需要重点保护交期,重点关注疫情影响;a-类客户充分与客户沟通,谨慎发货;b 类客户重点需要发展,b类客户重点关注疫情影响,b-类客户在客户确保没有问题下才能发货;c 类客户需要充分沟通,发展有潜力的客户,c类与c-类客户建议采取观望或严格的付款条款。当然上述客户的分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的发展适当的调整,并且根据客户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
二、国际贸易合同的交货期限
1、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约定比较弹性的交货期限。目前虽然已经逐步复工,但是后续的疫情防控压力仍然存在,且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建议在国际贸易中约定弹性的交货期限,将交货期限根据行业特点约定在某一时间段的期限内,避免出现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2、cif与fob的应对措施。如果价格术语采取cif或者其他卖方订舱的术语,出口企业应当充分评估订舱的难易程度,并且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就订舱事宜约定书面的协议;如果价格属于采取fob或买方负责订舱的术语,出口企业应当向买方明确订舱的义务在于买方,且约定买方指定的货代需要提前告知卖方,且允许卖方推后一个航次。
3、出口企业应当提前向买方明确交货期限的含义。在实际大量的案例中,出口企业忽略海上货物运输期限的不确定性,以及缺乏对incoterms2010价格术语的风险划分,单方向买方承诺承运船舶的到达期限,导致买方在承运船舶不能及时到达目的港或因承运人中间转港发生延误后向卖方索赔。出口企业应当约定交货期限是指卖方已经将合同项下的货物生产完毕、随时可以装入集装箱的期限,并不是货物在装货港上船(fob项下,卖方无法控制装船日期)的时间,卖方也无法保证货物是否按照承运人的计划及时到达。
4、选择或限定承运货物的船公司。因疫情对航运的影响,可能会影响到船公司的日常经营,甚至可能会出现韩进破产的类似事件,因此出口企业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尽量选择势力雄厚、市场评价不错的承运人,不能将价格作为选择承运人的唯一标准。
三、国际贸易合同的价款支付条款
1、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条款。出口企业是否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际贸易合同的价款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的支付方式,未投保的企业多采用t/t电汇、l/c信用证、国际托收d/p等方式,投保的企业可能会增加赊销o/a的方式。我们建议出口企业重新审视一下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是否可以涵盖发生疫情国家的买方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以及可以向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其政府主管单位反映增加因疫情国家政府管控原因而拒绝货物的新保险业务;如果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不能涵盖上述风险,建议出口企业修改国际贸易合同的相关条款,使其符合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条件。
2、及时收回t/t电汇的尾款。鉴于疫情发展的不确定性,建议出口企业对于b类、b-类、c类、c-类客户采取限定时间支付尾款,可以采取类似“t/t 70% balanceafter the receipt of the copy of b/l in seven days from the b/l date”,进而控制买方付款的时间,避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因疫情变化而反悔。
3、注意l/c信用证的兑用时间。疫情的发展可能会导致买方所在国的政府采取一些列的停产停业的措施,包括银行的国际结算部门,因此建议出口企业特别关注信用证的有效期,尽可能的提前交单并督促交单行及时将全套单据寄给开证行,避免开证行以疫情是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兑付重新营业后已经过了兑付期的交单单据;我们也建议出口企业在贸易合同中约定此种情况下明确的救济措施。
4、正确认识类似d/p付款方式的局限性。出口企业采d/p等类似的结算方式的前提是签发可转让的提单,且目的港对货物的转运、退运、转卖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否则谨慎选择此类术语;代收行并不承担买方不提货、不买单的风险,代收行按照卖方指示将单据退回就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因此建议在疫情严重、限制转卖货物的国家慎重采取上述价款结算方式。
四、国际贸易合同的质量与验收条款
1、出口企业应当注意检验检疫规定。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病毒的传播途径限于飞沫、接触、粪便传播,没有明确的病毒存活时间,出口企业应当关注出口货物是否属于法定检验的货物,是否根据出口国或进口国的要求对货物进行特殊的消毒处理。如果货物是食用的动植物农产品,需要与买方落实进口国是否有限制以及采取的检疫措施,评估建议措施是否对产品的质量产生影响。
2、约定货物的验收条款。出口企业与买方约定明确的验收条款,约定货物可能应船期延误、检疫措施、限制进口导致货物品质发生变化的风险承担;约定货物因目的港国家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提货的风险承担。
五、国际贸易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
1、在合同里明确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在疫情的发展初期,中国的外贸行业受到的影响比较大,无法及时复工,专家更多倾向认定疫情在中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现在我们是否能接受国外买方以同样不可抗力的理由来拒绝接受货物,因此有必要对疫情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不可抗力进行定义,避免买方滥用权利。
2、约定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的因果关系。疫情的发展具有阶段性与局部性,疫情可能会导致部门地区在部分时间的停产停业与采取封闭措施,出口企业应当对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对合同的继续履行、解除以及风险的划分做出明确的界定。
3、在疫情已经发展的地区,国外买方已经充分预见疫情可能会持续发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签订贸易合同,则不能将疫情的发展以及政府可能采取的管控措施不认定为不可抗力。如果买方坚持在疫情发展下购买货物,并签订相关贸易合同,则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买方承担相关风险。
六、法律适用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
1、合同约定优先适用。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如何履行或者救济,建议出口企业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以避免所适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2、重新审视合同中约定的适用法律。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律时,须注意适用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相关定义。譬如,在中国法领域下是否将疫情认定为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如果在被认定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中国法律;或者在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外国法是否对此有相关规定以及如何规定。
3、争议解条款优先选择仲裁。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为了裁判结果(仲裁书)的可执行性,建议出口企业在争议解决条款中优先选择仲裁,并选择明确的、利于自身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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