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行业应对新冠疫情法律指引·劳工事务篇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前言:庚子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蔓延全国,为做好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央及各地人民政府纷纷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为帮助外贸企业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笔者结合近期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政策,提出若干建议和可行措施,供有需要的企业尤其是青岛地区的企业参考。
1.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2日)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国务院针对此次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之一。延长的春节假期应属于休息日。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一条之规定,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迟延复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2月3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初十至正月十六)系山东省迟延复工期间,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①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②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为休息日的,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3.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1)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劳动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劳动者医疗期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劳动者在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被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对于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或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劳动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5.对于因疫情而未及时返工的劳动者,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以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休年假。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
6.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产停工的,应当如何向员工支付工资?
答:(1)对于用人单位停产停工的劳动者,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未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7.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调整工资?是否可以延迟发放绩效奖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二项中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因此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减轻企业周转压力。
8.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青岛市对此还并无直接规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建议企业参照执行。
9.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么?
答:(1)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通知,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员工若参与抗击疫情的志愿活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或遭受意外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从事抗击疫情的志愿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遭受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3)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一定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10.企业可否以疫情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裁员或解除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答:不能。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上述处于特殊期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未顺延至相应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认定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政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