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行业应对新冠疫情法律指引·海关事务篇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前言:本文成稿于2020年2月9日,“新冠”疫情拐点尚未明确,但多数企业已经准备复工,不仅需要正视疫情产生的问题,更需要积极谋划企业的发展。作为专注于海关、外贸领域的律师团队,我们针对外贸企业普遍关心的海关事务,做出一些提示,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共克时艰。
一、海关改革方向及最新业务模式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天然的涉外性,其很多理论与业务也是紧贴国际主流,很多改革走在前列。但是从本次疫情所展现的社会对海关通关的认知来看,相当多的企业并不了解海关的现状,也不善于运用海关的改革措施争取企业的更大权益。以下内容跟外贸企业有较大关联,希望相关企业予以了解并运用。
(一)全国通关一体化
早在2017年,全国通关一体化就已经实现,是对海关通关制度的一次颠覆性改革,理论上讲,就是全国的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在全国的任何一个海关申报,不是之前的必须在货物进境地申报,全国设置了三个税收征管局(上海、广州、京津),负责统筹全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各地海关更多是负责事中、事后验估工作(当然,暂时进出境、退运等一些比较特殊的业务还需要在口岸海关申报),通过这次疫情的进口货物通关能看出,很多企业并不掌握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的实质内容。
(二)“两步申报”、“两段准入”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通关整体效能,海关总署在全国通关一体化基础上,在2019年推出了“两步申报”、“两段准入”改革。
1.“两步申报”
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该项措施自2019年8月24日起在青岛、深圳、宁波、杭州、黄埔、满洲里等地海关开始试点。
2.“两段准入”
为加快口岸验放,海关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首先是货物准予提离,对于无海关检查要求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然后是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该措施已经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
(三)简化手续,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
加工贸易在海关监管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手续一直比较繁琐,审批较多且严格,稍有不慎,轻则行政处罚,重则涉嫌走私犯罪,以下简化手续,已经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1.手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备案资料库申报;
2.账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
3.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
4.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
5.余料结转一次申报,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
6.内销征税一次申报,统一内销征税申报时限;
7.优化不作价设备监管,简化解除监管流程;
8.创新低值辅料监管,纳入保税料件统一管理。
(四)涉税违规企业主动披露可以争取不予行政处罚
涉税违规是外贸企业的常见问题,一般需要行政处罚,不仅手续繁琐,耗时耗力,更重要的是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进一步影响银行授信、外汇管理等方面,一直为企业所忌惮。为引导进出口企业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海关总署规定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以下规定:
进出口企业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或者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并且规定,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换言之,不影响企业信用等级。
(五)关检合并及海关缉私体制调整
海关、检验检疫局已经合并为一家,原来检验检疫局的职能跟海关逐步的合并、融合,个别环节的磨合到位依然需要时间。全国行业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海关缉私警察顺势调整,地方公安机关设立打私部门,意味着打私工作将有新的局面。目前的缉私警察惯性维持着与海关的业务衔接,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也可能与海关渐行渐远,海关行政处罚权有可能重回海关。
二、海关针对疫情推出的一些特殊政策
(一)防控疫情进口物资的免税事宜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以下进口税收政策:
1.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3.所涉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4.所涉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二)关于报关和纳税服务
1.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2.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三)进口通关指南
1.一般贸易进口
所需监管证件:
用于防控疫情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海关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
2.减免税进口
受赠人或捐赠物资的使用人凭《海外物资捐赠意向书》《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含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见附件)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捐赠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用于疫情防控的境外捐赠物资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所需监管证件:用于防控疫情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3.携带邮递形式进口
对旅客携带自用疫情防控物资进境,海关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
对旅客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以外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境,则需按进口货物申报,海关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通关手续。对其中替境外捐赠人代为携带入境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应提供捐赠相关文件。
对邮件快件渠道进境的声明为疫情防控物资的,优先办理报关手续。
(四)临时延长加贸手册核销及登记注册备案
1.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2.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3.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三、海关网上办公及业务运行渠道
近年来,海关大力推进无纸通关、网上付税、无纸化办公、网上办公,信息化水平走在前列,本次应对疫情,海关也推荐网上办公,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网上办理政务或者海关业务,将是主要模式。具体方式如下:
(一)网上办公平台
相关政务服务可通过“互联网 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相应模块中申报或办理相关业务。
在互联网 海关中,点击页面“办事指南”可查看业务办理流程。(http://online.customs.gov.cn)
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点击相应模块即可进入办理页面。(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二)常见业务网上办理流程
1.货物申报
登录互联网 海关,选择“货物通关”后,选择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项下“货物申报”模块。
(http://online.customs.gov.cn/)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标准版应用”模块中选择“货物申报”选项下拉菜单中的“货物申报”进行网上申请。
(https://www.singlewindow.cn/)
2.行政审批事项
登录“互联网 海关”,选择“行政审批”中的相应功能。
(http://online.customs.gov.cn/)
也可登陆中国电子口岸,进入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https://www.chinaport.gov.cn)
3.企业注册、变更、注销
登录“互联网 海关”,选择“企管稽查”中的相应功能进行网上申请。
(http://online.customs.gov.cn)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登录互联网 海关,选择“税费业务”后,选择“进出口货物减免税”项下“减免税审核确认”模块进行申请。
(http://online.customs.gov.cn/)
也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标准版应用”模块中选择“货物申报”选项下拉菜单中的“减免税”进行网上申请。
(https://www.singlewindow.cn/)
四、重视企业合规及信用,防范海关后续监管风险
当前的特殊时期,海关的工作是保障快速通关以防控疫情,但是海关的职责及其业务模式决定了依法监管及后续稽查不可缺失。尤其是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海关在前面的通关环节比较宽松,但是后续的稽查丝毫没有减弱,甚至有强化的迹象。
(一)坚决避开走私犯罪的红线
直接闯关的走私犯罪在很多区域已不是主流,但是伪报税号、低报价格构成走私、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保税货物或者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构成走私、携带自用物品进境未申报行为构成走私等等犯罪情形时有发生,不可大意。
(二)尽量避免行政处罚
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以前很大比例是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关于“申报不实”的规定进行处罚,现在也会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来说,遵守法规,如实申报应该自觉做到。
(三)后续补税
征收关税是海关的重要职责,后续稽查的重要内容也是税收,重点依然是归类、审价、原产地、贸易方式等海关专业点,对此企业应该重视。
(四)企业信用等级
目前海关对企业信用愈发重视,aeo认证对企业有很多利好,但是一旦涉及走私或者行政处罚,信用等级可能会降低,对此企业应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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