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征管办法》3种疑难贸易方式如何处理?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①退运货物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注:目前通关一体化,出口和进口都在同一海关报关,货物可以在不同口岸。
②进出境修理货物
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③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十九条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退回时贸易方式为:“其他”
返回时贸易方式为:“无代价抵偿”
进出口案例:
我公司从越南进口大米,其中一部分不符合规格,越南出口商退了我们一部分货款,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司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部分税款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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