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操作信用证修改保兑策略汇总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美国在500亿美元加25%关税的清单之上,又追加了1000亿美元商品的关税,可以看出欧美日市场已经远去,面对一带一路国家的市场,由于这些国家外汇不充足或者其他各种原因,信用证是其主流的国际贸易支付形式,因此,外贸企业应该对信用证修改及保兑原则进行了解,做到会者不难,如果一味地难者不会,那么无疑会丢掉很大的市场。
1.信用证修改的原则
信用证是卖方(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一项合同。自然,信用证要修改,必须取得开证行与卖方的同意。对此ucp600第10条a款有明确规定:“⋯⋯凡未经开证行⋯⋯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应注意的是,既然需取得开证行同意,信用证才得修改,自然,是否同意修改应当是开证行所享有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开证行可以表示“拒绝”。正如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opinion r 523所说:开证行⋯⋯并无义务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于修改信用证时对开证申请人设定何种条件条款,纯属开证行之权利。从而,如果买方未能满足开证行之条件,如增加押金等,开证行自是可以拒绝对信用证做出修改。此外,信用证修改是否需取得买方同意呢,开证行之所以对卖方开出信用证,系基于买方之授权委托。买方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支付货款之义务,通过向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书的方式,委托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书中的具体规定对受益人开出信用证。
从而,未经买方的同意,开证行是不会擅自同意卖方对信用证修改的申请的。因此,在实务中,卖方一般都是直接联系买方要求改证。然后由买方通知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当然,理论上而言,信用证修改需取得买方同意和需取得卖方与开证行双方的同意的意义是不一样的。信用证修改取得卖方与开证行同意是信用证修改生效的前提条件。然而,由于买方并非信用证合同下之当事人,故此,信用证修改是否取得其同意,对信用证修改本身并无影响,如果卖方与开证行之间能够达成一致修改协议,该信用证修改自然拘束开证行与卖方。此时等于是开证行违反买方开证授权委托,应当是要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且买方有权拒绝偿付开证行。正是因为如此,实践中开证行绝不会未经买方同意便擅自同意卖方修改信用证请求的。
2.信用证修改后的保兑责任分析
保兑行如果选择不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内容,则“必须(must)⋯不迟延地”将不保兑的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卖方。尤其强调的是,其必须明确告知卖方其不对修改予以保兑的意思。此义务可以说是保兑行基于诚信原则所承担的不真正义务。如有违反,自是丧失声称其未对信用证修改予以保兑的权利。ucp600之所以强加保兑行明确告知卖方不将保兑扩展至修改内容的义务,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卖方利益,以便卖方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基础上,理性选择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卖方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其与买方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明确规定买方开立保兑信用证的义务时.如果最终保兑行对信用证的修改不予保兑的,即使信用证修改系由卖方主动提出(当然前提是因买方所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或存有软条款),卖方也可基于保兑行不保兑信用证修改为由拒绝接受该信用证修改,并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卖方选择接受未经保兑的信用证修改,但又不愿放弃追究买方违约责任时,卖方似应明确告知买方其保留追究买方违约责任之权利。否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卖方对未经保兑的信用证修改的接受构成了弃权,或者构成了对原买卖合同要求开立保兑信用证义务的修改,买方由此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原信用证有经保兑行保兑,信用证修改是否还需保兑行同意呢?对此,如果从ucp600第10条a款字面来理解的话,似乎是肯定的。因为该款规定:除本惯例第3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但是仅仅从上述a款得出信用证修改需取得保兑行同意,否则不生效是片面的。因为,ucp600同条b款规定“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到该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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