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若干问题的问答集合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问:我从德国进口一套医疗设备,付款条件为90%信用证,10%货到电汇。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cip baoding china,由于我的疏忽,在给外商开立信用证时为cip xingang china。外商按信用证提交单据,我同意付款。但外商拒绝付新港到保定之间的陆运费及保险费。请问当信用证与合同发生冲突时,合同就没有效力了吗?对了,外贸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为95%即期信用证,5%尾款货到后t/t支付,如果外商拒不付内陆运费及保险费我能在尾款中扣除吗?另外,我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在24小时内将装船通知和发票、提单传真给我。可是外商并没有这样做,我没收到任何书面通知,您说这样算不算与信用证不符,如果外商及时传真给我,我就会在外商提交单据前修改信用证了,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了。
答:1、当信用证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时,应以信用证为准。因为信用证中与合同不同之处可视为对合同的修改;再说,受益人只有严格遵照信用证条款才能顺利获得银行偿付。2、就信用证交易而言,只要客户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此类证明即可,你司是否收到银行并不过问。3、出现这种情况只能在信用证之外与客户另行协商解决了。还有5%的货款在手,与对方协商应不至于太被动。
问:有一个问题,十分为难。好不容易争取的客户,价格比较理想,就在付款方式问题上达不成共识。我们是做鲜水果出口的,因为以前有过诚信失败的教训,所以我们坚持做信用证,但客户作的最大让步就是提高价格,将付款方式由50%d/p 50%后t/t改成50%d/p和50%d/a。我方明白这里面也有风险,但又不想丢掉客户。因此请教王老师,在这种前提下,我们该如何控制或减少风险。另外除做信用证外,还有那些可行的付款方式。
答:再好的价格收不回来也是空的。1、调查客户的资信状况(know-who is much more important than know-how.);2、除信用证外可采用预付与d/p相结合等方式;3、使用海运提单,在收到全额货款之前牢牢掌握货权;4、采用cif等自行控制运输的贸易术语;5、先做小额试单;6、分批交货,以分散风险。
问:在l/c下,实际货物有唛头,但因太复杂了,我在做单证时都把它改成n/m ,这样可以吗?
答:仅就单证相符而言,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唛头,这样做当然没问题。但唛头是供承运人及提货人识别货物之用,为妥善起见,还是注明为好;况且电脑制单,复制即可,也不麻烦;也可在发票上注明唛头,其它单据显示“as per invoice no.xxx”。
问:信用证项下的commercial invoice 是不是一定要beneficiary 出, 可不可以由第三方出?
答:依据ucp500第37条对商业发票的规定,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出具;但是,第48条可转让信用证下允许第一受益人可把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者例外。
问:根据isbp第69条的规定: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这里我对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有一点不理解,有些人认为此条的适用是信用证规定了包装的才适用此条,(包括我司的议付行),但有些人也认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包装(或是以何种形式包装)此条也适用,对于这一条一种比较认同的看法是,只有大宗货物,难以用包装或个数计算时比如石油,大宗粮食等,才适用此条,现有一般的产品出口也是有包装,假如用这一条理解的话,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增减幅的话,那不就是都不允许有增减幅了吗?不知您对于以包装或个数计算这一内容是如何理解的,到底是信用证需要约定呢?还是我们实际以包装单位运输或计价(信用证不用约定)?
答:你所引述的isbp第69条/段实际上是对ucp500第39条的进一步解释。对该条款的理解应注意其措辞为“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如在货物数量一项规定为:xx ctns/pcs/dz,并不是只要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货物包装(如“packed in cartons”)就适用该条款。因此,若信用证中货物的计量单位为长度(米、码)、体积(立方米)、容积(升、加仑)、重量(吨、磅)等,出口商交货时不可能确定精确数字,应有5%以内的增减幅度。
问:l/c相关的条款如下:1) first lot: 50 percent not later than 1st january 2004;second lot:50 percent not later than 1st may 2004.货物的总金额为20万美金,数量为10只。2) 5 pct more or less in quantity and amount is allowed.(此处的理解为?是单纯符合数量或者金额就可以,还是都要符合呢?)我司根据l/c的要求,第一批货物在一半数量与金额的基础上下浮不超过5%出货并顺利结汇了。数量下浮3%,金额下浮4.3%我现在的问题是,第二次发货的数量与金额如何操作才能符合l/c的要求,即第二批的5%的浮动是指在一半的前提下(即金额为10万美金,数量为5万的基础上)?还是在符合总数(第一批与第二批的金额与数量的总和:即只要两批的数量与金额的总数符合增减5%的)的前提下呢?
答:在此情况下,除总量要在5%的范围之内外,所分各批货物数量也应在5%的范围之内。因此,第二批装运货物数量应是在5万的基础上增减5%。
问:在信用证中需提供的文件,没注明是正本还是副本时, 是按正本处理还是按副本来处理?
答:关于单据的正本和副本问题,因情况各异,比较复杂。一般而言,除非信用证允许提交副本单据,信用证要求的每种单据必须提交至少一份正本。更详细的规定请参照以下资料:1、国际商会的《关于ucp500第20条(b)款项下正本单据的确定》2、《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第31-35段
问:我司近来一直在同客户商谈销售事宜,期间一切往来都使用传真形式,也从来没有提起过最后要用合同书来确认合同。最后我司的发价,得到客户传真的确认。但我们双方没有签定合同书。我司正在筹备货源的时候,客户又发来传真,否定从前的接受,认为我们没有签定确认书,合同不成立。我司认为虽然使用传真方式,但我司明确发价,对方也已经在传真中明确接受,已经满足合同成立的所有条件。但对方坚持说合同不成立。由于标的巨大,若对方毁约,将给我方带来巨大的损失。我知道签定合同书后,从前所有往来的函电传真等,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留做将来举证。但没有签定确认书也从来没有要求签定确认书的时候,往来传真情况下,对方在传真中接受我方发价,能否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答:1、无论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是我国的《合同法》都未限制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经过有效的发盘与接受两个环节,双方的交易就已经达成。双方的谈判磋商纪录可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若对你司造成的损失较大的情况下,可依据上述记录向对方索赔。2、尽管如此,建议日后还是签订书面合同为好。因为书面合同较为完整,也是双方履约及解决纠纷的依据。比如在前述情况下,在函电磋商中一般不会谈及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那么如何向对方索赔将会变得非常麻烦。
问:有关提单的日期,提单上签发日期是不是可在实际发货期之后,但不超过最迟装运期?以及装船通知上的time of shipment 是否一定要是实际装运日期呢?
答:1、一般而言,提单的出具日期被视为装运日;若提单载有加注日期的装船批注,则该装船批注的日期视为装运日,而无论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出具日之前还是之后。2、根据上述“装运日”的界定,装运日不能迟于最迟装运期。3、装船通知上的time of shipment应为实际装运日期。
问:我司有一信用证,客户要求我司提供一份集装箱装运单(container manifest),详细如下:one copy of container manifest is required only when cargo receipt stipulates shipper load,stow and count。我对此句翻译不是很明了,希望您抽空帮忙翻译一下。但我司的货物不够装一个整柜,是送到指定仓库和另外的厂家合装成一个货柜的,(fob价)我想问的是:出这个container manifest是指必须是一个公司的货物要装一个货柜,还是可以和其他的合装成柜?
答:cargo receipt上若显示了“shipper load,stow and count”(由发货人装箱、理货及计数),则需提交一份container manifest。与是否整箱货还是拼箱货无关。
问:有一个概念我比较模糊,就是不记名提单to order 和指示提单 to order of shiper/bank,他们分别是怎么背书和指示的呢?区别在哪里?
答:"to order"与"to order of shipper/bank"都属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收货人一栏显示为"to bearer/holder"。"to order"与"to order of shipper"的指示提单由发货人背书;"to order of bank"由相应的银行背书。
问:我有一张l/c, 其中有一条是beneficiary's signed statement certifying that one set of original documents has been sent to pewag inc.,但我不清楚,这个证明书应该怎么写,里面要有什么具体的内容,比如什么时候寄出的?怎么证明已经寄出了呢?one set of original documents 可不可以就指一份正本提单呢?因为我们答应给客人寄去一份正本提单的,要不然像原产地证书一类的单证寄给客人一份正本后就没有了正本c/o交单了呀.
答:1、接受自寄提单条款,货物就已经放给了客户,应考虑你司的收款安全。而且在这种条件下信用证已经失去了其实际意义。2、就满足信用证要求而言,该单据并不复杂。单据名称为"statement",内容照搬原文即可,加上时间并作签署。3、信用证所要求的正本单据当然不能寄,可邮寄副本。
问:我公司定期从德国一公司进口大量原料,成交数额巨大。上个月,我公司从该公司进口少量另一产品,采用的cif价,总价值为675美元,运费为725美元(运费由德方支付),我方支付货款为675美元。但海关同时征收了货款和运费的关税,理由是运费高于货款。请问这是否合理?
答:海关在确定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一般是依据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但海关也有权依据它所认定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问:我在做单据的时候,银行有要求要我打汇票,汇票上的日期是填l/c开证日期还是发票日期还是议付日期?我在学校的时候老师说是填l/c开证日期,可是我们科长说是填议付日期,所以我有点糊涂了!汇票上有多个日期。
答:汇票的出票日期应填议付日期。而你所说的开证日期应是填写在出票条款中的,即“draw under (name of the issuing bank)(l/c no.)(l/c date)”。
问:假如国外客户拒绝付款。在我司留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我司是否可以凭此领回已经发运的货物。也就是说是不是提单持有人就相当于货主,另是否还需要其它的单据或证明提货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1、几份正本提单具有同等效力,客户只需凭其中一份就可提货;2、你司能否领回货物,要看提单上发货人及收货人的出具方法。最好发货人是你司,且收货人凭发货人指示。
问:我司最近所出货物到伊朗,因信用证规定在中行议付,而我司却在工商行交单,交单后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我司通过银行和客户交涉,客户同意接受不符点并说已经付款,但我处在客户付款后3周了却没收到款,工商行发了两次电传催款却没收到开证行回复,请问王老师我们应怎么办?
答:既然信用证限制在中行议付,则最好照办。但依据国际商会的解释,贵司在工行交单本身并不构成不符点,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仍应付款。不知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指单据存在其他的不符,还是仅指未通过中行交单。无论如何贵司应加紧催促客户,并与承运人保持密切联系,确定货物下落;更重要的是争取交单行催促开证行,确定单据及款项的下落。
问:我收到一个以色列l/c,其中有一附加条款:all docs to be issued in english or accompanies by a translation to english noatrized by a notary public. description of goods in field 45 must not be translated (article 37c of the ucpdc 1993 icc 500)这一条款,理解上有两个意思:1.所有的英文签的文件需要公证,所有的伴随有翻译的文件需要公证另外一个意思:2.所有的英文签的文件不需要公证,而只有所有伴随有翻译的文件才需要公证.我始终觉得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但我方银行告知"2"才是对的.最近中东局势不稳.我怕客人因为到时我们的单据没公正而挑不符点拒付.
答:以英文出具的单据无需公证,以其他语言出具的单据需译成英语并作公证。建议删除该条款。
问:与外商第一次合作,双方没有签署合同是否合适?我方为卖方,出口一批货物到科威特。现付款条件达成协议为:t/t预付30%,见货运提单付60%,余下10%货到付款。delivery terms:fob shenzhen.,对方要求装船时配有:a)配有商业发票原件(出口国(中国)商会认可的)b) 配有原产地证明原件c) 配有装箱单原件d) 配有提单原件请问,付款到时会不会有问题?
答:1、应该签署一份正式的合同,尤其是初次合作的客户;2、在确信对方的资信状况之前,这种做法是有风险的。建议t/t预付30%,对方见提单传真件后付60%,收款后再寄正本提单,余10%货到后xx天内付款。
问:我公司一直通过外贸公司生产美国某公司的品牌服装,由于各种原因,经常有部分服装需转为内销。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销售这些有该品牌商标的服装,或者用该商标生产服装用于内销?
答:会构成侵权。1、如要内销处理,需拆除商标;2、你司无权自行使用该商标。
问:现我司一意大利客人要求做d/a,payment at 90 days with accepted draft. we will give the draft to the bank before to take the documents. the accepted draft in europe is under the law control and it is a sure way of payment because we are obliged to pay the draft without delay.我想问一下意大利有这样的法规来限制公司付款吗?如果有,应该怎样操作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点?
答:1、d/a的风险很大,实际上就是赊销了。2、我不确定意大利是否有类似法律规定,但最终是否付款取决于对方的商业信用。3、建议改用其他更为安全的结算方式,如l/c等。
问:l/c只要求做c/o,而未对其consignor是否可以为第三方有明确要求。交单时银行会不会认为是不符点?如果不可以是第三方的话,那我的发票抬头就只能作成第三方,那发票跟c/o都是第三方,怎么交单呢?
答:1、根据ucp500的规定,发票的抬头只能是受益人;2、若信用证未明确规定c/o的consingor,也只能做成受益人。
问:在进口化工产品合同中,关于如何确定何方的商检为终局性结果,外商cfr合同中约定:inspected by the independent surveyors at the port(or shore tank)of loding shall be final.q:1、该约定是否是不公平条款?2、我方应提出何种方式来保护我方利益?
答:该条款明显对卖方有利。你司可争取约定卖方在交货时应对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履约的依据之一;同时约定货到目的地后若干天内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问: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拒付,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议付期内,受益人是可以改换新的没有不符点的单据给开证行的。但如果开证行已经同意付款,而因为所提交单据中存有非实质性不符点扣除不符点费用,这个时候能否依然在信用证有效期和议付期内,向开证行换单消除不符点以节约不符点费用?如果可以,该如何换单?能否不要求开证行退单,而直接另寄单据过去?
答:对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取决于各银行的实际做法。由于该费用实际上就是银行处理不符单据时所收取的费用,既然开证行已经同意付款,表明其已经接受了不符单据,也就是已经“处理”了不符单据。因而,此时银行一般不会接受换单;即便接受,也不会免除已经发生的不符点费。
问:我们知道,止付令的签发是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要求的,但国内买方有时因为货价下跌等非欺诈性原因而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法院也允许签发。这个时候,卖方通常可以在国外起诉开证行的海外分行并胜诉,得到货款。我想问的是:1、开证行与其海外分行之间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还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如果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海外分行是不能作为主体被起诉的。这样一来,是否国外卖方在海外起诉的只能是国内开证行,胜诉后从开证行海外分行那里划拨货款?2、卖方在海外胜诉的情况下,一般可以从开证行的海外分行获得货款。请问,货款是怎样最后从买方的帐户下划去开证行海外分行的帐户呢?因为国内法院判决止付令禁止付款,而国外判定卖方胜诉而获得货款,这样一来两种判决发生矛盾,开证行的海外分行是如何以国外的判决对抗国内的判决而获得付款呢?3、卖方在海外起诉开证行的条件是否一定是卖方的汇票已经经开证行承兑等而追究开证行票据下的责任?如果卖方的票据没有经过开证行或保兑行等的承兑或议付,开证行对卖方不存在票据下的责任,卖方能否单纯以开证行违反信用证下凭单据无条件付款这点诉开证行违约?
答:在进口业务中,由于我国某些银行及法院为了片面地维护进口企业的“正当”权益,无视国际商务游戏规则,经常无理拒付信用证甚至滥发止付令,这种做法早已遭致包括国际商会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指责,对我国银行的信誉及司法公正等问题也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以下就你所提出的问题谈点个人观点:1、大多数国外法院认为中国的银行是国有的,无论将国内的开证行还是国外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它们一般都直接将开证行在国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执行对象;2、国家间的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比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复杂得多,它还取决于国家间是否签有司法互助协议等问题。若卖方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而我国法院签发了止付令,国外法院一般是不予承认的。因此开证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基本上是无从抗辩的。3、若单证相符,或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卖方可单纯以开证行违反信用证项下凭相符单据付款的承诺而起诉开证行。
cip贸易术语的进口清关问题
问:我现有货物需要报关地点是从挪威到南京(目的港)然后需要送至芜湖。我公司为挪威公司子公司(在上海),与对方(芜湖)订cip合同。想请问,我公司能否代替挪威总公司在上海报关。或者能否委托南京报关公司报关,并送到芜湖。
答: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cip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手续由买方办理。因此,买方只需支付货物运抵芜湖(目的地)的运保费即可,不必过问进口清关的事宜。
问:1.信用证要求提供“multimodel transport documents”(是指多式联运提单吗?),提交“ocean b/l”议付可以吗?我在老师以前的解答中看到,说提单的名称不会影响议付,是这种情况吗?2.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那么多式联运提单是不是物权凭证了?3.信用证要求“send a copy of b/l to opener by airmail”是不是只要寄复印本给开证人就可以了?如果信用证要求寄1/3的正本提单,我们可以接受吗?买方是不是一定要凭full set of b/l 才可以提货?
答:1、“multimodel transport documents”(mtd)是指多式联运单据,提交“ocean b/l”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2、mtd不是物权凭证;3、是的;不接受,买方凭1/3提单即可提货,无需全套。
问:印度一公司向我方发来一份purchase order,(以前我们有过交易,装货港均为青岛港)上面有一款:shipment from shanghai seaport, 我就这个问题向买方询问,他说可能是打字错误,就按以前的方式(在青岛港)交货即可。我是不是要求他们重新订正purchase order呢?
答:应该要求修正。最好是由你司做一份正式的合同过去。
问:我有一问题想请教!(1)我收到一信用证要求用"ocean bills of landing"但船公司给我们开的是"transport bill of landing'银行说联运单也包括海运提单,我想问这会不会造成不符点,而且,我们让船公司开"ocean b/l"时,他还让我们出具保函,说出了风险由我们负责,我想问这是为什么?(2)还有就是提单"通知人"一栏,我们一般填申请人,信用证要求marked notify opners" 银行让我们填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名称,这样可以吗?
答:1、仅就提单名称而言,是不会有问题的,无需更改;2、opener是指开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即可。
问: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而我方未提交全部单据,包括保险单,那此时买方拒付是否合理?所谓象征性交货,我方交货义务是在将单据提交后完成还是在将货装船时完成?
答:1、按照incoterms的规定,cif术语项下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无论卖方是否向买方提交单据。2、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在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后完成。
问:我们知道,cif贸易术语下,是卖方为买方代办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为仓到仓,就是说,只要投保,保险公司便负责仓到仓之间保单上载明的风险。而且,保险费是打入货款,最后由买方承担的。我想问的是,因为卖方办理保险时候,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写的是卖方自己的名字,他日后凭背书转让保单;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出至装运港船舷前的路程,卖方有保险利益。这样来,如果该段路程出现保单所载的事故,卖方理所当然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被保险人是他自己,而且他享有保险利益,而且海上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间是仓到仓。但这段路程是买方付的保险费。请问王老师,是否这样情况下,卖方不用再自己投保卖方仓库至装运港之间路程的保单已载险别,搭便车即可,而买方却多交了保费,保了段同自己无关的路程,花了冤枉钱?
答:1、出现这个问题只是由于保险条款对承保人保险责任的起讫与贸易术语对买卖各方风险及责任的划分不一样而产生的,二者无法也无需去统一;2、具体业务中承保人保险责任的开始地点以保单上所载明的地点为准,实际上该地点以装运港居多;3、正因为如此,在cif合同下,一个精明的出口商可提前投保,以减少自己的保费支出。
问:我最近发现公司的合同中出现的某些条款,我理解不了。您能否帮我一下?如果合同中的交货时间条款中规定“2003年10月20日之前交货”,这个10月20日究竟如何界定,到底我们应该理解为装船时间,拉柜时间,还是什么?
答:这取决于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如是常用的fob、cfr、cif,则交货时间就是在装运港的装船时间;如是fca、cpt、cip,则交货时间就是在出口国境内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间;如是d组术语,则交货时间为将货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地的时间。
问:我司没有自营进出口权,所以委托出口公司出口.我司的产品的退税率是17%,出口公司按照9.45的汇率将客户汇来的美金折成人民币给我司.我看到一个关于退税额的公式:应退税款=出口商品增值税发票金额*退税率/(1 增值税纳税税率).按照这个公式,如我司出口额为10000us$,出口公司付给我司94500rmb,我司开出94500rmb的增值税发票,那么出口公司就能凭此获得退税额13730rmb.我觉得这样出口公司不是很划算吗?是不是我理解错了呢?
答:出口公司收入美元只能按银行牌价结汇,如1:8.27,而其之所以愿意按1:9.45与你司结汇,原因也就是有出口退税。否则,谁会去做这个亏本生意呢?出口公司(代理方)的利润高低,取决于你们谈定的结汇率的多少。以你的问题为例,代理方的毛利润 =(usd10000*8.27 13730) - 94500 = cny1930其中代理方还要承担一定的出口费用以及税款利息。
问:我从一个网友提出的关于形式发票的问题中想到另一个问题.既然形式发票不能替代合约,但为什么在实际操作中客户只要出口商提供形式发票就算双方已达成交易.在我做出口的实践中,客户只要我提供形式发票,收到后即按照形式发票中要求的付款,似乎就是将形式发票当作合约来处理了.
答:并非所有的交易都应签订书面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我国的《合同法》都规定合同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即,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并不构成交易达成的前提条件。形式发票本身不是合同,也不能替代合同。由于形式发票的用途不一样,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其最多只能是买卖双方交易关系存在的证明。
问:我司日前与韩国某一公司进行贸易,但由于种种原因,经多次修改后的信用证日前还未寄到通知银行,而信用证有效期是在2003/09/30。货物已运到韩国,报关资料、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所需文件均已办好。我想请教一下:如果信用证在有效期内仍未寄到我司,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在收到客户的信用证及其修改之前就发运货物是极为冒险的做法,此时卖方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如果未能及时收到信用证或其修改,或者即便收到,但仍无法接受,能否收到货款就完全取决于客户的商业信用,而作为银行信用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其付款保证的作用。就目前看来,提单日期已定,又是近洋运输,若交单期已过,再展证已无意义,建议与客户商量解决办法如下:1、改用t/t,将提单传真给客户,要求对方立即t/t付款,贵司收到货款后再寄全套单据;或2、改用d/p at sight;或3、t/t与d/p结合使用。同时与承运人保持密切联系,关注货物下落,以便视情况采取相应行动。
问:1)据我所知,议付行收到单据并审核无误后会垫款给出口人,为什么如开户行拒付经交涉后最终将款付出,出口人会损失利息,钱不是由议付行垫给出口人了吗?2)海运副本提单用途是什么?必须和正本一致吗?在案例分析15中,开证行提出:对于正本提单上有承运人批注内容,而副本也应该有该批注的内容。虽然承运人可以对提单副本不进行签章,但其各面内容均应与提单正本内容完全一样齐全。正本有,而副本没有,即构成单单不符。是这样吗?
答:1、议付费用及开证行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最终由出口人(受益人)承担;2、是的。
问:贸易公司不具备出口经营权,所以属于买断出口经营方式:买断出口经营方式,则要注意买断汇率的确定,买断外汇牌价有一个上限,高于此上限,外贸出口企业就会亏损,交易无法达成。在交易双方经济利益相等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买断外汇牌价=[(1 征税率)/(1 征税率-出口退税率)]*国家外汇牌价的公式来预算一个盈亏临界点。生产企业应力争接近买断外汇牌价上限;而外贸出口企业最高不能达到此限,这样才能保证双方都取得效益。如果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相同,则买断外汇牌价会出现最大值。买断外汇牌价的上限为[1.17/(1.17-15%)]*8.27=9.49元,所以9.35的买断外汇牌价处于双方可以接受范围内。所以9.35的买断外汇牌价处于双方可以接受范围内。1.买断外汇牌价9.35这个范围是如何算出的?2. 如果买断外汇牌价就以9.49元来计算,对公司来讲又会如何?3.如果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相同,用最大值9.68来计算又会怎样?4.如知道买断外汇牌价,针对外贸公司的利润%如何计算
答:你所说得买断外汇牌价就是通常所指的代理汇率(结汇率)。代理汇率计算取决于外汇牌价、增值税纳税率、出口退税率等因素。1、代理汇率 = 外汇牌价*{1 利润率-[退税率/(1 纳税率)]}2、代理汇率最大值 = 外汇牌价*{1-[退税率/(1 纳税率)]}3、外贸公司的利润率 = 外汇牌价/代理汇率 - 1 退税率/(1 纳税率)
问:我司有一信用证要求提单上consignee :to the order of ....bank. notify party 为开证申请人, 请问办一般原产地证(c/o)时,上面的consignee 是写开证申请人,还是和提单一致写to the order of ...bank.
答:可填开证申请人。
问:请教有关提单方面的问题信用证要求:when credit calls for shipment in unitized cargoes such as containers or pallets or the like,transport documents must be marked to this effect.1)请问这段话怎么翻译。2)如果是用集装箱出货的,是否在提单上显示:shipment have been effected in container。就可以了。3)信用证上经常出现的“shipping documents”,“transport documents”等都仅仅是指提单,而不包括同样由船公司出具的各种船证明,对吗?
答:1、你的理解是正确的。2、transport documents是指运输单据,即提单、空运单等;国际商会劝阻银行或申请人在信用证中使用shipping documents(装运单据)等ucp未定义的用语,如若使用,则包括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而不仅限于运输单据。
问:1) l/c中的47a下有一点:"ls advise us urgently by authenticated telecommunication, presentation and negotiation date and unutilized balance on expiration."请问其中的"us"是不是指开证行还是开证人?"authenticated telecommunication" 指什么呢,fax算不算?"unutilized balance on expiration"是什么意思?2)l/c中的47a下有一点:"third party transport documents are not acceptable."不知"third party transport documents"是什么意思?3)l/c中的47a下还有一点:"all documents are to be dispatched to us at the bene's cost in two sets, originals by courier services and duplicates by reg. airmail."
请问这是要求我方(出口商)完成,还是要求银行完成?如果是要求我方完成的话,是不是除了46a中所规定的单证的份数之外,另外再多准备2套寄给客户?如果是要求银行完成,为什么不把此点列到78下呢?
答:1、这是对议付行的指示。“us”是指开证行;"authenticated telecommunication"是指经证实的电讯方式,比如密押等;"unutilized balance on expiration"是指在信用证到期时未使用的信用证余额。2、第三方运输单据,即以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3、这也是对议付行的指示。swift信用证格式都有固定的代码及其固定的内容。
问:我们收到一信用证,因为价格很低,所以与客户勾通后,他们答应用t/t的方式汇给我们提高的货款,不修改信用证,这样,我认为我们t/t那部分不能退税,但一外贸人员说,只要在报关时发票金额写全额就可以了,也就是报关发票金额和信用证发票金额不一样,但我怀疑能否行的通?请指教.(1)对于上一问题,如果提高单价的那部分钱可以通过t/t,而修改信用证上的单价,那也就是说可以答应客户做低单价的请求,我记得在以前的问题里,说这样是不可以的,因为我们不可以全额退税,假如这样可以,那不帮进口人逃税吗?我觉的国家应该是制止的.(2)我还有一问题就是,假如客户接受我们的不符点,开证行要不要扣不符点费,客户有没有权利制止.我想知道不符点费是归谁所有. (3)受益人的名字掉一单词,严重吗?用不用修改?(4)信用证的有效期过后还可以修改再用吗?
答:没问题。能否退税与付款方式无关。1、这只是相当于信用证和t/t付款方式的结合使用,并不影响退税。2、不符点费是开证行/付款行处理不符单据时收取的费用。正是在对方接受不符点的情况下才扣除该费用;若不接受就拒付了,拒付也就无从扣款了。3、最好改证。4、可以。
问:1。l/c中要求我们做装船通知并‘giving full details of the shipment’,我担心这没直接指出具体内容容易有不符点,这条款合理吗?请问我需要叫客户修改此条款吗?2。这话:‘country of origin must be mentioned on each box/ctn。’(是在box上面或ctn上打上制造国家还是box与ctn都要注明?)3。在l/c第48项‘:15 days from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validity of the credit。’这里是指我方交单时间吗?要是的话,15天时间是否规定太紧了?因为我方确认提单收到提单然后还有寄文件到香港its文件加签来回时间,我担心时间不够成为不符点,请问这项合理吗?我需要叫客人更改这项吗?4。请看:with 5 working days after shipment the deneficiary must inform the l/c opening bank by tlx to telex no。xxx or by fax to fax no。xxx or by swift to swift no。xxx particullars of shipment mentioning our l/c number, commodity,quantity of shipment, amount, date of shipment, name of carrying vessel,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eta chittagong, bangladesh, a transmitted copy of such tlx/fax/swift msg must be accompanied with original shipping documents。(它这里要求tel/fax/swift三个方式任选一个方式通知开证行,应该是受益人通知还是我方银行通知吧?但是装船后五个工作日内?是否有点紧,好像是没什么问题,但一下子资料不齐未做过去就是一个不符点了,你认为时间合理吗?要否客人更改?另外,若然我用传真方式发送此通知过去,难道我拿一张传真情况回执一起交单来证明它最后一句话要求?5。受益人银行里,客人在信用证里打多了一个字母,我应该叫他修改吗?因为我之前也做了几份甚至是打错受益人(我司)名称的,但也没改照做没事。你建议改吗?6。王老师,另外,我想问一下,因为我现在公司里做这些单据,从来信用证来了我就跟着做单就是了,并没审核里面的条款是否合理。以上问题是我朋友第一次做信用证叫我帮忙看一下条款有没问题,所以我也有疑问了,我应该怎样审核对方开来的信用证条款是否合理?
答:1、无需修改。由对方承担信用证指示不明的责任。2、isbp建议不要使用有多种解释的“/”。但该要求在此属非单据性条款,问题不大。3、这是对交单时间的规定。一般而言15天是足够的,如有特殊情况可要求延长。4、5个工作日也足够了。由受益人通知。如以传真方式,提交传真件副本即可。5、受益人银行的名称多一个字母应没有什么问题.
问:1)我收到一份信用证,她的金额本来是72,000.00,可条款里却写成72000,00,如果我们发票做成72,000.00会不会造成不符点,这个用不用修改?(2)shipment in 02(two)equal lots for each lot separate full set of shipping documents required.是分两批等量装运,两套单据吗?但可不可以用一个核销单,分批时间未做规定.(3)ort qasim 是何义?(4)对于我们,国外的付款行是不是议付行?这个条款:negotiating bank must confirm on their covering schedule that the advising bank's charges has already been paid,问题是我们的银行只是转递行,并未议付,是不是我们只要出示付款收据就可以啦?
答:1、无需修改。只要不会产生歧义,仅仅是金额表示格式的不同并不构成不符;2、要求分两批等量装运,分批制单,分批结汇;核销单与信用证无关,仅是我国出口收汇核销之用,应是每批出口报关货物都应附上单独的核销单;3、it maybe a port of pakistan, but please clarify it with your customer;4、该要求是针对银行的,你司无需出示任何单据;寄单行(无论是否做议付)在面函中注明通知行的费用已付即可。
问:我司与一荷兰客户签订了一份合同,对方订购一个40尺货柜塑料杯(总金额usd8800),定金已付(30%),厂方已安排生产,但客人突然要求减少一半的数量出货,剩余部分出货时间定不下来。我司要求对方将剩余部分货物定金付过来,但客人不答应(其实对方的意思是取消部分订单)。由于当时报价是按一个整柜,价格很低,若现在数量减少,厂方不能维持原价格,于是我们提出如接受此数量需要对方加价,对方仍不接受。对方要我们接受其条件,否则取消订单,退回定金。请问对方行为算不算违约?由于我司未有在销售合同中注明违约事项,造成现在很被动的局面。若我方扣留对方定金做为违约金是否可行?现厂方已停止生产。等待我司近一步通知!
答:你司已有定金在手,应处有利地位。对方单方面提出减少合同数量,已构成违约。你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扣留定金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