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贸易术语fob、cfr及cif使用技巧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以fob、cfr及cif三种最多。因为在使用cif、cfr两种贸易术语时,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使用fob术语时,通常也按凭单付款处理,这种方式对买卖双方都比较方便。
在实际出口业务中,随着我国远洋运输事业的发展,我自有船队已具有相当规模,我们可使用cif及cfr贸易术语,有利于我们衔接船货,按时完成出口任务,也有助于促进我国远洋运输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采用cif 术语,还有利于我国的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增加保险费收入。但国外买方在向我国购买大宗商品时,为了可以在运价和保险费上得到优惠,要求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和办理保险,为了不影响成交,我方出口也可接受条件。对于国外某些港口,因无固定班轮或我方自行派船不便而对方愿意自行派船接运时,也可按fob条件成交。有些国家为了扶持其本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定其进口贸易必须在其本国投保,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同意使用cfr或fob术语,以示合作。
在进口业务中,除零星商品或外国港口我方派船不便的,可用cfr个别也采用 cif外,大多采用fob贸易术语,由我方派船到国外接运货物,以节省外汇运费、保险费支出,并有利于我国航运、保险事业的发展。必须指出的是,在进口交易采用cfr术语时,由国外卖方租船订舱,货物装船后的风险由我方承担,而保险也由我方办理。如果卖方指定的船舶不当,或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我方有可能蒙受损失。
目前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被日益广泛地运用,在我外贸运输机构能有效地承担“联合运输经营人”的前提下,我外贸企业应按具体交易的实际情况,适当选用“货交承运人”(fca) 、“运费付至”(cpt)和“运费、保险费付至”(cip)术语,以代替传统的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fob、cfr和cif术语。尤其是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船、滚装船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的,不采fca、cpt或cip术语而仍或使用用fob、cfr或cif,则除了在实践中无法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点以外,还至少存在两个缺点:一是增加了我方的风险责任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二是推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了我方交单收汇的时间,影响了我资金周转和造成利息损失。因此,在出口业务中,积极创造条件,推广使用fca、cpt和ip术术语,对我方是很有利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贸易的发展和贸易方式的进一步灵活,我国企业也可酌情采用其他贸易术语,如exw、fas、de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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