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发票及出口企业税收政策,及税务处理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1、出口企业可以开具哪些发票
出口企业可以开具哪些发票?下面是有关企业开票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 防伪税控普通发票:是目前绝大多数企业的确认出口收入和申报退税和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开具。开具时以fob金额为依据,购货方直接按客户外文名称开具;备注栏里填上提单号、汇率、运保费、目的港合同号等信息。申报增值税时在表一第16-17行(免抵退税企业)或18-19行(免退税企业和免税企业)“开具其他发票”列填写。
二、 通用机打发票:是传统的出口专用发票,从税局领取的专用空白格式,使用普通发票开具软件开具。目前大部分地区己经取消该类发票,极少地方还在使用。开具时,可以开具成交金额。申报增值税时换算成fob金额,在一般纳税人表一第16-17行(免抵退税企业)或18-19行(免退税企业和免税企业)“未开具发票”列填写。
境外企业如何开票
三、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自制发票,直接打印在a4纸上,每个出口企业都有自己的发票格式。商业发票指出口企业向客户开具的销售货物的价目清单,是出口商报关、进口商进口清关的清关单据。商业发票包含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等信息,开具时以跟客户的成交价格依据。
2、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技术转让是否增值税优惠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营改增技术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可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上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填制《营改增技术服务备案表》(见附件2),连同书面合同(复印件)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预先备案,自预先备案之日起先行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待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再将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正式备案手续。若正式备案后合同金额、完成时间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变更手续。
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括省科技厅出具的审核证明或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省商务厅或其授权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存根)。
所以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如果经备案申请,并在当年取得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省商务厅或其授权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存根),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进出口企业收到境外技术咨询收入应缴纳什么税
1、我企业是进出口企业,现收到境外的技术咨询收入,应缴纳什么税?
答:因该项技术服务发生境内,应此应缴纳所得税及营业税及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第七条(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我们提的技术服务收入属于营改增范围吗?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技术服务收入属于营改增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3、我企业属于外贸企业,取得的海运费国际运输发票,是用于出口货物发生的海运费?是否能够抵扣?
答:如果是外贸企业,实行的是免、退政策,因此取得的运输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
4、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