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及提升路径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国际保理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是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向交易方(进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及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的多数贷款,日后若进口商向出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时,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由于国际保理以赊销为代表进行信用结算,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潮流,近几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数量不断增长,商业保理公司的规模正在逐步扩大。然而,我国目前存在着保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银行保理商保理业务纠纷多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一、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
(一)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较快,占全球保理业务的比例逐步提高
1988年中国银行首次推出国际保理业务,1993年成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会员,之后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相继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会员。目前,成为 fci 会员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已增加到25家,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银行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为1224.41亿美元,同比增长7.32%。2015年前三季度,银行类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量为912.78亿美元,同比增长22.37%。此外,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也发展较快,已有1000多家商业保理公司涉及到国际保理业务,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数据显示,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占全球保理业务的比例已从2008年的4.15%上升至2015年的17.46%。可见,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也比较迅速。
(二)国内有关保理行业协会呈规范化发展,促进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2006年11月,以中国银行为首的中国保理商协会成立。成员有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十几家中外资银行。中国保理商协会依据国际惯例,旨在制定协会内各成员在保理操作实务中的行为,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行业规范。2009年3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保理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制度,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顺利开展起到了规范作用。此外,保理专业委员会还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如国际保理商联合会进行交流的同时,也负责研究保理行业相关政策法规,解决同业业务交流上的纠纷,进而维护成员在国际上权益。国内有关保理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发展,强化了银行间国际保理业务的合作并且刺激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三) 银行类保理商占我国国际保理市场的主导地位,商业保理发展迅速
在我国,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主要有银行类保理商和商业保理公司,银行类保理商在中国国际保理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组织的银行类保理商数己增加到25家。据不完全统计,银行类保理商在我国国际保理市场份额占比超过60%。此外,我国商业保理公司也发展迅速。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分析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国内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将达到2000家左右,是2011年的47倍。但与银行类保理商的发展水平相比仍处在初步阶段,大部分商业保理公司的规模小、业务定位不清晰。可见,商业保理公司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规模较小,银行类保理商仍占主导地位。
(四) 商业保理公司与“互联网 ”紧密结合,促进了国际保理业务发展
商业保理即包括国内保理也包括国际保理。目前,商业保理公司应用电子商务、互联网 技术的加强,直接带动了保理业务量迅速增长。自2013年以来,众多电子商务企业参与到保理业务领域,如平安商业保理公司、上海陆金所成立的专业化保理公司,阿里巴巴开创了网上的保理公司,再如2015年9月16日途牛网对外宣布旗下两个商业保理公司已获批,注册资金共计13亿元人民币。互联网企业以股权、技术为纽带,为保理行业的发展汇聚了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推动保理公司形成资金流、信息流、物流高速融合的供应链模式,进而实现了保理业务效率的提升。据《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5年,商业保理业务量达到了1600亿元左右,未来三到五年商业保理的业务量有望达到5000亿元;2015年12月互联网保理大会在沪召开,还共同探讨掘金26万亿供应链金融蓝海市场的行业大计。
二、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据2015年11月《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我国保理业务尚缺乏专门的立法和规则,目前只有一些规范,主要包括四大块:一是央行、银监会针对银行保理颁布的规定,主要是强调银行保理应纳入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就银行出口保理的外汇核销而颁布的规范;三是银行业协会的一些自律规范;四是针对商业保理的商务部419号文及上海、天津两地的试点办法。对于未来合同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可办理质押或转让、应收账款转让后债务人未按要求付款所产生的责任追索权利等诸多方面没有明确、详细的法律条文,导致保理业务在实际推广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较大。据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对国内外销售账款录得逾期情况调查显示,2012-2015年,国内外企业逾期付款的比例从77.2%上升到80.8%。可见,要想持续健康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必须建设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际保理业务扩展有限,进口保理占比低下
目前国际上有关保理业务的许多创新产品已逐渐推出,主要是各种保理种类和其他金融产品之间的组合,如信用保险与国际保理合作、融资租赁与保理结合等。近年来,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产品种类也不断丰富,但创新度不够,业务扩展有限。目前国内国际保理业务有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隐蔽型保理、公开型保理、租赁保理、双保理、单保理等。根据各商业银行机构数据整理显示,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产品种类发展并不均衡,各大商业银行以出口保理为主,单纯的进行短期贸易融资和账款托收,进口保理业务开展较少。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占比高达92.82%,进口保理占比仅为7.18%。可见,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仍以出口保理为主,国际保理业务产品种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国际保理业务量较少,保理结构不平衡,国际竞争力低下
尽管保理业务的发展速度较快,但其业务量规模较少,保理产品主要以融资功能为主,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功能未得到足够重视,保理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占比偏低,2014年占比不足15%。保理业务占gdp的比例与英国、意大利的13.44%和10.22%相比,我国仅占4.70%,保理业务的发展规模小,国际竞争力有限,并且保理结构不平衡,呈现出国内保理量与国际保理量差距较大的现象。2015年前三季度,保理委员会成员的国内保理业务量为0.21万亿美元,国际保理业务量为914.60亿美元,国际保理业务量远远不如国内保理业务量。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不成熟、结构不平衡,已成为提高保理业务国际竞争力的制约因素之一。
(四)银行保理商保理业务纠纷多,风险防控能力低
银行类保理商在我国国际保理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由于国际保理风险防控能力低下,致使银行保理商遭遇保理业务纠纷多,造成国际保理业务坏账现象较为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发达国家的企业坏账率为0.25%-0.5%,相比之下我国国际保理企业坏账率高达1%-2%,且每年签订约6.18亿美元保理业务合同中,履约率只有50%。基于国际保理业务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如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特殊性,国际保理业务参与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复杂性,以及涉及众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使得国际保理业务中潜在着很高的风险。如应收账款合法性风险、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风险、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风险、保理商信用风险、虚假贸易争议风险等。据和讯网报道,2015年7月1日中国银行请求法院判令东方浩业归还出口商业发票贴现融资款本金近293.5万美元、利息35902.03美元及罚息(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2日,罚息自2015年4月2日起算)。中行诉称,2013年12月26日与东方浩业签订了《授信业务总协议》。2014年9月1日签订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应收账款保理池融资业务专用)之后,依照东方浩业提交的3份《应收账款保理池融资申请书》,央行发放了融资款。而因东方浩业在签订协议项下发生违约行为,中行不得已到法院起诉。可见,银行保理业务纠纷多,风险防控能力有待提高。
三、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升级途径
(一)加快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等新技术,推动国际保理业务的转型升级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我国国际保理公司需要加快研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供应链等新理念、新技术来促进保理业务的转型升级。首先,国际保理商要借助互联网企业平台优势构建基于保理模式的金融产品,进一步探索“普惠金融”模式;其次,大中型国际保理商通过加快网络化渠道升级、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等方式构建全新的互联网信贷服务体系;最后,国际保理商要利用大数据分析能力,收集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多次交易数据,以事实订单数据作为控制融资额度的依据,从项目成立到具体实施,包括平台自有资产展示对接、项目管理、多方资金展示对接和保理行业案例分享,提供全方面的有力支持,真正让小微企业信息化透明,风险可控。
(二)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完善金融机构信用体系
国内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为了降低风险,需要严格审查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双方情况,核准信用销售额度。一方面,积极参考欧美等发达地区经营传统保理业务的成功经验,发展商业银行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新型运营模式,进行保理业务保险。在此基础上,由出口企业负责投保,出口保理商负责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调查出口商的资信水平、经营能力以及行业情况,包括信用评估机构已开展对该公司进行的专业信用等级评估以及法庭诉讼纪录等,进而核定出对出口商应收账款的最大限额。保理商在核定出的范围内对出口商进行保理,将保理风险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征信体系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在国际保理业务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因而需要建立以法律为主体的信用制度,完善我国金融机构信用体系。在内容上要求能对相关信用管理活动做出直接规范,尤其对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等行业的信用经营给予明确的法律约束。各商业银行要建立信息数据系统,对国际保理企业信息进行系统性管理,有效避免出口商对信息造假带来的欺诈风险。
(三)积极开发新型国际保理业务,推进保理产品创新发展
目前,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种类非常有限,大多数银行只提供出口保理服务,为此,需要大力推进我国保理产品的创新发展。首先,保理公司要进一步细化目标市场, 针对少数高端客户有着较多需求,为其策划出一套应收账款的管理方案,提高现金流量;并要结合不同客户多样化需求,不断扩大国际保理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的业务范围,推出新服务产品,增强自身竞争力。其次,采用双保理模式,尤其是监管部门需要大力支持保理商开展国内外的双保理业务,以此提高保理商开展国际双保理业务合作效率,有效降低双方的沟通成本。最后,开发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由于银行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丧失了对销售方的追索权,承担的风险较大,因而可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积极有效地分散风险。
(四)健全保理资产证券化,强化资产转让及融资功能
保理资产证券化是指,规模以上保理企业通过资产,整体的资产包,进行证券化的融资。目前我国保理资产证券化已成功将应收账款资产转接到债券市场资金,为应收账款债权主体的融资开创了新途径,再加上目前融资利率都很低,出现了包括金融资产交易所,证券基金公司、信托等把保理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去把它转化成理财的方式,保理资产证券化成为保理行业的一种发展新趋势。比如,中信证券成功发行国内首单贸易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就是典型的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保理商还可开发基于特定商业生态环境下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闭合模式,借鉴阿里小贷、京保贝等供应商快速融资案例,来强化融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