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实务中fob术语风险分析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fob出口货剧增,引起各方关注,国外进口商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并在信用证结算上设置软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我国出口商面临的潜在贸易风险也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外贸易实际操作中几个重要环节来阐述,分析在出口贸易中fob术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规避。
  [关键词] fob保险运输船货衔接结算方式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一直是出口业务中被广泛采用的贸易术语。我国目前fob条件下的贸易合同已达60%~70%,有些外资企业几乎达到80%,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服装业采用fob出口的份额超过90%,其他产品的比例也在70%~80%。其中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有企业认为fob术语赋予卖方的义务比较少,操作简单;二是前些年我国的海洋运输和保险事业不太发达,人们习惯于由国外的进口方办理运输和保险,最近几年,运费不断上涨,很多企业为了规避运价风险,往往乐于报fob价;三是大多数外贸人士对海商法和海运规则惯例不熟悉,从而使得出口企业不愿意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然而,在近几年的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无单放货等海运欺诈案,这就迫使我国的出口企业重新认识出口中的风险规避问题,以及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加以规避这些潜在的风险。
  
  一、fob贸易术语下的保险的问题
  
  根据《intcterms 2000》的解释,使用fob价格术语出口,由买方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没有义务为货物办理保险。这种规定往往使外贸业务人员产生这样的理解,即在fob条件下出口业务,卖方可以不必考虑为货物办理保险事宜。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实际业务中,各种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要求卖方在履约的各个环节都要关注保险问题。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买方投保虽为“仓至仓”条款,但由于买方在货物装船前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也就不具备可保利益,因此不能将保险单转让给卖方,所以卖方也无法成为保单的受让人,也就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且,一般情况下买方是在接到卖方装船通知后为货物投保。在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前发生风险时,买方可能还没给货物投保。为此,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一定要自行投保从仓库至装运港这一段距离的“路运险”,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fob贸易术语下的的运输方式的选择
  
  fob贸易术语要求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一般情况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到船上。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对卖方来讲,在fob价格术语下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人有可能遭受财货两空的风险。具体来说,这个环节容易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物权凭证,真正的物权凭证,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掌握在货代手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货代可以凭船公司提单把货提取出来,买方则不去银行赎单,使卖方货、单两空。因此,在fob价格术语下,卖方应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与货代公司相比,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放给客户,但一旦出现问题,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妥善地处理纠纷。如果买方坚持要求卖方将货物交付给其指定的货代,卖方一定要提前对该货代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做详细的资信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买方提供相关的担保。
  
  三、fob条件下的船货衔接的问题
  
  fob 价条件下由买方租船或订舱,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往往产生船货衔接不好的问题。比如买方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船名变更;在船公司舱位紧张的情况下,还有可能订不到舱。这样会使卖方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使卖方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另外,在fob术语下,即使卖方已将货物备妥,买方为其利益着想,也可能以订不到合适的船为借口进行拖延,导致卖方不能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取得单据进行议付,使得l/c过期失效,而卖方除了将货物贬值和不能及时卖出的损失外,还要增加装运港的仓储费损失,尤其是鲜活和季节性商品损失就更为惨重。对于卖方来说如果备货时间仓促,或船公司在装运港的航次少,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的船只,则卖方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舱费或滞期费。如果使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延误装期还需买方申请改证,遇上市场发生变化,对方不改证,则很可能货款无法收回。而且,在fob条件下,由于是买方与承运人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卖方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的地转卖货物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也会颇费周折。由于信息传递延迟和不完全,还有众多意外情况,因此在fob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风险只有靠卖方自己尽量减小。在签订fob合同后,卖方应该争取自己办理托运手续,以便卖方对货物了解和控制。如若不行,卖方应注意买方资信,要求买方所派船只是信誉良好的。另外,还应在合同中订明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买方船只、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情况,以我方确认为准。并在合同中说明由于买方的原因延误了装船,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因此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四、fob条件下的结算方式
  
  在任何一种价格术语下,对卖方最为有利的付款方式当然是收款后发货,如t/t方式。但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如果卖方不在付款方式上做出一定的让步的话,就很难争取到客户的订单。如果客户的信誉良好,可以考虑采取托收方式。如果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并不十分清楚而又不得不采取托收方式时,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我方可以考虑另加保“卖方利益险”。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一般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务中,fob术语出口采用l/c方式进行交易,毕竟银行信用要比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但l/c方式本身也存在不利于卖方在fob术语下及时议付结汇的风险。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船货不能衔接时给卖方带来的麻烦。fob术语的主要特点就是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或时期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如果采取l/c方式收款,卖方需取得船方的清洁装船提单,然后开具汇票连同单据交议付行结汇。但实际业务中往往难做到船货一致,卖方有时为了保证单证一致、尽快交单结汇,往往“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这可能为以后买方拒付货款或提出索赔埋下隐患。l/c付款方式的繁琐程序及开证费也使买方更乐于接受汇付和托收等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付款方式。从外贸实践来看,采用托收等商业信用方式是国际货款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的支付方式的发展趋势。近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国际贸易结算中,l/c的使用率已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已降至10%以下。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目前,在这些国家比较流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是一种基于商业信用的综合性财务服务,它可以切实解决买方市场中通行的信用销售(赊销)给卖方带来的流动资金周转和买方的信用问题。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经逐步推出了国际保理业务。我国出口企业应尽快熟悉这种风险防范措施的功能及实施程序。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想尽可能降低fob合同的风险,必须在保险、付款方式和装运条件等合同条款做出充分的考虑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在全面熟悉和理解《intcterms 2000》有关fob价格术语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合同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机地运用各种保险险种、付款方式和装运条件,来保证fob出口合同顺利执行、安全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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