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下“1/3提单径寄开证人”条款的跟单技巧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近年来,在外贸实践中,我们常常会碰到信用证包含“1/3提单径寄开证人” (实践中被简称作“1/3提单”)条款,面对这种条款,出口商往往左右为难,不清楚此类条款是否能接受,如若接受,出口商将面临多大风险,该如何控制风险。本文从1/3提单条款产生的背景出发,分析此条款对当事各方造成的风险,并结合实际外贸工作经验,总结出含有此类条款信用证的跟单技巧。
  一、 信用证下“1/3 提单径寄开证人”条款存在的意义
  实际业务中,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可能含有如下条款:“ 1/3 orignal b/l and one set of non negotiable documents to be sent to applicant within 3 days after shipment by fedex”(正本提单和一套非议付单证在装船后3天内通过联邦快递寄交开证申请人)。也就是说3份正本提单中的1份直接寄给客户,剩下的另外两份提单随其他单据寄给开证行,这就是所谓的“1/3提单径寄开证人”条款(以下简称作“1/3提单”条款)。在近海贸易中,由于海运航程较短,如果全套提单走银行程序,有可能出现货物等提单的情况,为了尽早提货,避免货物压仓,产生滞期费,便出现了“1/3提单”条款。另外,在一些转口贸易中,中间商为了尽快提货以便及时安排转运,也开出了含“1/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
  我们知道,提单最重要的特点是它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这也是提单区别于其他运输单据的重要特征。一套提单常见有1至3份正本,任何一份正本都可以作为提货凭证,只要其中一份正本提货,其他正本便失效。因此,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会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寄交银行,开证申请人通过向银行付款赎单才能取得物权凭证,从而使受益人的收汇得到保证。而含有“1/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在得到偿付之前货权就已丧失,这会给受益人收汇带来风险。既然如此,为何不直接采用汇付或托收等更简易的付款方式呢?主要原因还在于信用证付款方式是银行信用。
  理论上讲,即便出口商丧失货权,只要他能提供“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文件,就理应得到付款,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比单纯的商业信用似乎更可靠,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含有“1/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在实务中频频出现。但鉴于这种信用证给当事各方带来的风险与常规情况下全套正本提单寄交银行的信用证业务风险有很大不同,因此需要当事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仔细分析,正确认识风险,谨慎面对与控制风险。
  二、 “1/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下当事各方的风险分析
  (一) 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下,出口商在得到偿付之前货权就已丧失,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如果进口商及开证行的信誉不良,进口方先凭出口商径寄的提单将货提走,而后对通过银行寄交的单据进行挑剔,找借口拒付,便会造成出口商银货两空。在以往的外贸经验中,曾碰到开证行挑剔装船日期的批注章没有盖在on board 上;或是提单上面的信用证号码是手写的,虽货代已在手写日期上加盖了章,也被拒付;又或是挑剔拼写或打印错误,如在货物描述中将“fountain pen” 打成了“fountan pen”,虽然根据ucp600第14条以及isbp 28条规定“如果拼写及/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但在开证行资信不佳的情况下,仍可能将这些拼写错误作为不符点拒付。
  其二,出口商自身的限制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做到单证完全相符,被拒付货款。例如,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西班牙,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经中国银行向西班牙开证行交单,得到拒付通知,理由如下:信用证关于货物描述要求一栏:goods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zw020125 dated 02/01/08(这里的proforma invoice zw020125是我方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的出口合同代码),贵公司所提交的单据,按原话显示了信用证的相关描述,所提交发票的内容与proforma invoice zw020125里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同(即发票与合同中关于品名规格的一些细节描述有差别)。
  其三,进口商凭径寄的提单先行提货,一旦货物检验发现货损或质量问题,无论是否属出口商的责任,进口方都可能以此为由拒付,而不去理会信用证应是“单据买卖”,在fob、cfr、cif等贸易术语下只需“象征性”交货。
  (二) 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信用证的第一性付款人,开证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当提单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时,进口商凭径寄的1/3 正本提单提货,但并不向开证行付款赎买信用证下剩余 的2/3 正本提单,如果收益人提交的单证又相符,作为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开证行必须替进口商付款。二是当提单的收货人是“to order of xxx bank”时, 进口商提货需要开证行先行背书(船公司操作要规范),开证行背书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使得银行需要了解基础交易。
  (三) 进口商的风险
  对于进口商而言,在此条款下似乎是获得更多便利的一方,但由于此条款给出口商及开证行都带来很大的风险,为了控制风险,开证行一般会收取进口商100%的保证金或在背书前由申请人出具接受一切不符点并按时付款的承诺书,这也给进口商带来资金上的压力。
  三、 各当事方的风险控制及跟单注意事项
  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圆满完成交易,当事各方在跟进含有“1/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时,需要谨慎从事,密切跟进,注重细节。
  (一) 开证行方面的注意事项
  1.开证前:需对进口商的实力和资信进行审核,确定开证申请人资信可靠,并获得银行授信。
  2.开证时:除了收取开证保证金外,可要求开证人出具一份“信托提货书”,承认货物物权归银行,作为开证人提货不付款时,向法院起诉的证据。   3.开证后:若提单收货人是“to order of xxx bank”,因开证人提货前需由开证行对提单进行背书,银行在背书之前要确认进口商已交存了100%保证金,或有已经审批的信用额度。
  (二)进口商方面的跟单重点和注意事项
  1.开证前:进口商需要与出口商充分沟通,解释其开出“1/3 提单”条款的必要性,以求出口商在谅解己方的基础上接受此条款。
  2.开证时:进口方需请开证行提供lc draft,也叫电子预览件,并及时传真给受益人核对,若有的开证行不提供lc draft,也可将开证申请书副本传真给受益人核对,避免正本信用证开出后,出口商对条款有异议造成改证。
  3.开证后:进口商要及时跟进货物装运情况,做好提货准备。取得1/3正本提单后安排提货,并对剩余的2/3正本提单在内的议付单据进行付款。若双方就“1/3提单”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进口商可凭担保提货或电放提货。若凭担保提货,进口商要在货物到港前向开证行缴纳100%的货价保证金,开证行审核后向船公司出具提货担保,货到港时,进口商凭海运提单副本提货,待正本提单到达后,开证行再将正本提单补交给船公司换回银行担保。
  若凭电放提货,进口商先要征得出口商和船公司的同意,货到目的港后,进口商凭提单复印件和进口商出具给船公司的《担保函》先行提货,并承诺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将正本海运提单交回船公司撤回《担保函》。
  (三)出口商方面的跟单重点和注意事项
  如上述分析,在“1/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下,面临风险最大的是出口商。因此,出口商需审慎考虑此条款带来的风险,若可采取其他方式协调提货时间,应尽量避免接受这类信用证,不过在出口形势严峻时,为了做成生意,留住客户,也可以适当接受,但需要花大力气注意以下重点环节的跟进:
  1.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在信用证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资信不好,收款必然没有保证。由于目前开立信用证都是通过swift系统,发报行和收报行之间要有代理行关系,相互交换密钥才可实现。我国境内的银行在选择合作的代理行时,一般也会选有实力、资信较好的银行合作。因此可以通过境内的银行来了解开证行的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2.收证后认真审证。除确保信用证所列各项条款及所列单证要求都能完全做到之外,还要特别注意信用证中是否列明了以下两点:第一,信用证提单条款中收货人做成“to order of xxx bank”(凭开证行指示)抬头。这样,开证人收到受益人径寄的1/3提单后必须由开证行背书,开证行会控制风险,审核开证人资信或要求其交纳保证金,从而提高收汇安全性。第二,规定收货人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交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这样即便遭到拒付,出口商也可重新掌握货权,安排退运或转卖他人,避免银货两空。
  3.如果货物金额较大,可协商分批交货。出口商在审证时注意信用证中是否列明:“partial shipment allowed”,如果是,出口商便可分批装运,分批制单交单,但各批次交单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信用证总金额。同时,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每批装运的数量和时间,那么出口商需严格照办。若信用证数量、金额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那么此5%的增减幅度既适用于各批次货物数量也适用于货物总量。
  4.所有单据都要严格按信用证要求缮制。尤其是官方或第三方签发的如商检证书、产地证等,因这些单证都有相对固定的格式,需提前预见是否会出现“单单不符”, “单证不符”的情况。例如,我国一外贸公司曾被开证行拒付,其理由是:“第一,提单上商品的hs编码显示八位,而原产地证上商品的hs编码只显示了四位;第二,提单上未显示整柜出货”。为避免出现上述类似不符点,出口商可在向货代或船代订舱时,主动将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翻译制作成一份提单草稿(实践中常被称作l/c instruction)给船方,如此一来,“收货人”、“提单表面需加列的内容”、“hs编码”、“集装箱号”等显示与否及如何显示都一目了然,船方照此草稿签发提单即可,这样既减少了船方与托运人之间反复确认提单细节的繁琐程序,也更好地保证了交单时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对于其他需由第三方签发的单据也可照此处理。另外,一般信用证都要求由“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各类商检证、原产地证等,而实际上,这些商检单证都是由各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若国外银行或客户不理解或故意挑剔,这也将构成单证不符。所以,这些问题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与开证人作好沟通,并在信用证中注明证书可由“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各地分支机构”出具。
  5.发货时尽量提前,不要等到最晚装船期临近。装船后及时交单,并与议付行密切配合,一旦获知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出口方的反应要快,看是否来得及改单,如有可能,应迅速改单并及时将单据提交指定银行。与此同时,与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密切关注货物动态,在收货人尚未提取货物以前,如觉察有任何变故,应立即以托运人身份与承运人沟通,请其停止放货,再协调货物退运,或变更目的地/收货人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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