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跟单托收的风险与防范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在当今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的国际贸易环境下,国际跟单托收成为出口商抢占市场先机、促成交易、扩大出口的利器。本文在对国际跟单托收主要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及其因素进行多视角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详尽的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词]国际跟单托收 风险 防范
  
  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缓慢复苏,尽管贸易保护主义风潮依然强劲,但外部需求有所改善。国际跟单托收以其资金占用程度低、程序相对简便、费用相对低廉的优点,成为出口商抢占市场先机、促成交易、扩大出口的利器,亦成为全球盛行的国际结算方式。探讨国际跟单托收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cr522对国际跟单托收的规定
  
  根据国际商会《收统一规则》ucr522,托收是指托收行受出口商委托,将单据寄到代收行,代收行依据托收行发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件交付单据。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在d/p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方式下,代收行待进口商付款后才交付正本单据,在d/a承兑交单方式下,代收行待进口商办理汇票承兑后才交付正本单据;在d/p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由代收暂时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释放单据;在无偿放单方式下,代收行直接将正本单据交付给进口商。
  
  二、国际跟单托收盛行的原因
  
  据调查,欧美国家中许多企业90%的贸易额是采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在当今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的国际贸易环境下,跟单托收与信用证结算方式相比,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在买方市场下,进口商趋向于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首先,从资金占用程度来看,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资金占用程度高于托收,进口商需支付保证金才能开证,而在跟单托收项下无需支付保证金,不占用进口商资金。其次,由于程序繁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费用收取较高,从开证到付款,进口商需支付开证手续费、修改费、邮电费、审单费、不符点费、承兑费等,出口商需支付通知费、修改通知费、审单费、修改换单费等;而在跟单托收项下,进口商只需支付代收手续费,d/a承兑交单方式下加付提示承兑费,出口商只需支付托收手续费、修改托收指示费。鉴于跟单托收的程序简便、费用低廉的特点,出口商为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抢占市场先机,从而促成交易、扩大出口,电甘愿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
  
  三,国际跟单托收的主要风险及其因素分析
  
  (一)操作风险及其因素分析
  1.以代收行为风险因素。非洲、南美、中东、原苏东地区银行,美国部分银行,英国部分私有银行及澳大利亚的银行操作中习惯视d/p远期付款交单为d/a承兑交单处理,使得出口商收汇的风险敝口增大。在d/p远期付款交单下。受出口商委托,托收行将单据寄往代收行,代收行收到单据后遵照托收指示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后,代收行本应保存单据直至到期日进口商付清货款才向其释放单据,但实际操作中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即释放单据给进口商,进口商在未付货款的情况下即可凭单据提货。出口商采用d/p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一般是基于单据到达代收行后货物因远洋航运航程较长仍未到港,而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无十足把握,不愿进口商通过承兑便获得单据。而代收行的操作使得进口商在未收回货款时即丧失了货权,若进口商信誉不佳,则出口商即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违背托收指示操作,将进口商应付的相关代收行费用转嫁至出口商的风险。ucr522规定,如果托收指示中明确指明代收行费用不得放弃而付款人又拒付该项费用时,代收行将不交单。当该项费用已被拒付时,代收行必须以电讯,当不可能时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曾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不得延误。而实际操作中,当托收指示中明确指出:all your bankcharges are to be borne by the drawee,anddo not waive if refused(代收行费用由付款人承担且不可放弃),而进口商又拒付代收行费用时,一些代收行并未以swift电文及时通知托收行并等待托收行进一步的托收指示。而是在未征得托收行的同意和授权下,直接将单据释放给进口商,然后在进口商对托收行支付的货款中扣收代收行费用。本应由进口商支付的代收行费用由于代收行违背托收指示而转嫁至出口商,损害了进口商的利益。
  2.以出口商为风险因素。出口商采用抬头以进口商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使其在提单及货物的流通转让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的风险。通常为促成交易,应进口商要求,出口商采用以进口商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以进口商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内列明了进口商名称,货物只能交与进口商。而提单是控制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出口商将面临只能将货物运回国内而无法以背书方式流通转让给第三方的风险。从而增加了进口商来回的远洋运输费用,也贻误了商机。
  以fob或cfr贸易术语发货,致使当货物在远洋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灭失而进口商又拒收货物时,出口商不能有效保障货物权益的风险。在fob和cfr贸易术语下,货物保险由进口商负责办理。若提货前货物受到损害或灭失,此时进口商又拒收货物,由于进口商掌握了保单且保单受益人为进口商,那么出口商无法控制货物受损理赔的主动权,不能有效保障货物的权益。
  
  (二)信用风险殛其因素分析
  国际跟单托收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主要的信用风险因素为进口商。ucr522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银行也不对任何单据所表示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的发运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和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和/或疏忽、清偿力、业绩或信誉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因此国际跟单托收完全建立在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基础之上。
  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后,进口商要求出口商更改托收指示内容,减少托收金额或改变交单方式的风险。进口商以其国内市场价格下跌为由,要求降价;或以上批货物存在包装不良、品质不佳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对此批货物以货款打折方式作为补偿,否则拒收此批货物。在南美洲、非洲和中东地区的一些国家一般都存在外汇短缺的状况,进口商可能以进口许可证还在申请之中或进口用汇的批复还在走流程等为理由,要求交单方式由d/p即期付款交单改为d/a承兑交单,从而先行提货,30天或60天甚至90天后再付款以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收汇时间被动推迟,货权已丧失而货款未收回,这也使得出口商出口收汇的风险敞口放大。
  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后,进口商直接拒绝付款或承兑赎单的风险。进口商若拒绝付款或承兑赎单,则货物积压港口,出口商须承担港口费、提货费、滞港费、仓储费、保险费等,鲜货或冷冻食品(如南方沿海地区出口的冻章鱼、墨鱼仔、冻鳗鱼等)易变质,大宗商品和日用品(如、扛浙地区出口的童装、玩具、椅子、鞋子等)还会因市场波动面临跌价的风险。当货物的存储超过法定时间,货物会遭受进口地海关的贱价拍卖。如果将货物转售至第三方,出口商将要承担转售货物可能造成的价格损失;如果选择将货物运回国内,则须承担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等。
  
  (三)法律风险及其因素分析
  ucr522中对代收行与出口商(委托人)的法律关系规定不甚明朗,当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给进口商带来损害时,存在出口商能否从法律关系中主张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风险。考虑到各国法律的差异,《urc522》未对托收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的定性,亦未对违反该项国际惯例所设定的责任义务将承担何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但规定若托收业务与一国法律和尚在生效的条例有所抵触,则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因此,当托收当事人产生法律纠纷,各国只能依据其国内法律界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口商与托收行为委托代理关系,进口商与代收行亦为委托代理关系,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出口商与代收行的法律关系以及出口商可否向代收行直接主张权利还存在争议。由此,当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给出口商带来损害时,就存在出口商能否从法律关系中主张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风险。
  国际托收中出口商(即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说”、“复代理说”和“转委托说”。“无直接合同关系说”下,出口商只能请求托收行代为起诉代收行,但实际得不到法律救援。首先,根据urc522规定,为使出口商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委托人即出口商办理的,其风险由出口商承担;即使银行主动选择了其他银行办理业务,若该行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则该行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故托收行无责任与义务代为诉讼。其次,既然托收行无须向出口商赔偿由于代收行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就无法在诉讼中证明托收行自己遭受了损失,故即使托收行愿意代为起诉也无法胜诉。英国早期的“calicoprinters’association诉巴克莱银行和anglo-palestine公司”一案的一审中,法官判决认为:原告并未给予巴克莱银行(托收行)任何授权以在他们和英巴银行(代收行)之间建立直接的合同相对性关系。“复代理说”下,代收行与出口商为复代理关系,代收行为出口商的复代理人,著名的“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商)诉华侨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美国花旗银行(代收行)国际跟单托收纠纷”一案中,我国法院认定三者之间形成复代理关系。而美国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向复代理人主张权利,但一般情形下不能向复代理人主张权利而只能向代理人主张权利。能否直接主张权利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经授权而在委托人和复代理人之间产生了合同相对性关系。“转委托说”下,代收行与进口商为转委托关系。委托人能否直接向转受托人主张权利在世界各国还存有争议。德国和日本立法未予明确。法国民法、瑞士债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肯定委托人对转受托人直接享有权利。
  
  四、国际跟单托收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充分调查进口商资信
  国际跟单托收的关键风险点在于进口商信用风险,“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进口商资信状况的掌握也就成为防范风险举足轻重的一步。对进口商的调查内容主要是进口商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口商相应的登记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经营范围等)、经营能力(包括年营业额、销售渠道)、履约信誉(包括以往的进出口记录、信用等级、在当地和国际市场上的贸易关系)。这些详尽的信息看似复杂而遥不可及,实务中可以委托国外的工商团体(如商会、同业公会guild、贸易协会等)进行调查,或查阅外国出版的企业名录、厂商年鉴等,尽管信息的时效性稍微滞后,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国的信用调查市场虽尚不健全,但也呈逐渐升温的趋势。专业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不仅提供关于进口商的最全面、真实的信息以及进口市场的商品行情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而且可根据委托企业即出口商的特点设立出一套完整的信用风险控制方案。但出口商需相应支付较高的费用。故出口商需找到二者的平衡点。
  
  (二)审慎选择代收行
  ucr522规定,代收行可以由出口商自行选择,也可以由托收行代为选择。托收行在替出口商选择代收行时,应本着审慎的原则,向出口商推荐历史悠久、熟知国际惯例、信誉卓著的代理行作为托收行,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将d/p远期付款交单视为d/a承兑交单处理和将代收行费用由进口商转嫁至出口商的风险。首先,托收行应掌握各国银行对待d/p远期付款交单的态度。在美国,银行做法不统一。一些银行接受d/p远期,认为只有在落实了付款保证或得到托收行授权的前提下才可以放单给出口商;一些银行将其视为d/a承兑交单。在德国、挪威、阿联酋,通常不接受d/p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在澳大利亚和智利,将d/p远期付款交单视为d/a承兑交单处理。在加拿大,d/p只能做即期而不能做远期。而d/p远期发生纠纷在法国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泰国的银行是接受d/p远期方式的。出口商选择的代收行一般是由进口商指定的,当进口商提供的代收行为本土银行而非托收行的代理行时,托收行应充分提醒其慎重。其次,向代收行发出的托收指示中应明确指明"thisdocumentary collection is subject to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no.522 1955 revision'’(本笔跟单托收受《托收统一规则》ucr522约束)以及“all your bank charges are tobe borne by the drawee,and do not waive ifrefused"(代收行费用由付款人承担且不可放弃)。对于d/p远期,则应强调“according to ucr522 art.7(c),you areauthorized to deliver documents to draweeonly against their final payment for thefull value of the accepted drafts'’(根据ucr522第7款c项,只有付款人付清全部汇票款项后你行才被授权向其释放单据),并加上防止代收行擅自放单的语句"if you can notfollow our instructions,please inform usasap and hold the documents for furtherinstru ctions”(如果你行无法执行该指示时,请及时告知我行并留存单据等待我行进一步指示)。再次,一旦代收行违背托收指示操作,托收行应多次通过电函与其交涉,摆出ucr522中具体条款与其据理力争,运用国际惯例充分保护出口商应有的利益。通常被动局面是可以挽回的。
  
  (三)采用空白抬头提单、oif贸易术语,更好的控制货权
  出口商制单时采用空白抬头提单,亦即托运人指示提单,并进行空白背书。在“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order”或“toorder of shipper"字样,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从而通过对提单的背书来转让其对货物的权利,并于托收委托书中指示代收行在进口商付款/承兑后交单。从而更好的控制货权,也利于保持货物的流动性。当进口商拒收货物时,转售或运回国内成为可能。采用cif贸易术语发货,货物的运输保险由出口商办理,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而货物又在运输中遭受损失,出口商可获得一定补偿。若非以fob或cfr术语成交不可,出口商可于发货前办理投保“卖方利益险”。在进口商不支付货物受损部分的价款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单载明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对出口商利益承担相应责任。
  
  (四)做好保全措施,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或国际商账追收等产品保全货款权益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跟单托收项下的以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保险范围涵盖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买方违约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和买方拖欠货款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风险,以及因进口国实行外汇和贸易管制、发生战争和骚乱等给出口商造成损失的政治风险。赔偿商业信用风险所致损失的80--90%,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90%。对于出口商发生的坏账损失,亦可求助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国际商账追收业务。国际商账追收采用与国外渠道合作的模式。国外渠道主要是国外的追账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亦是商账追收的具体实施者。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出口商提供的案件材料和具体情况制定追收方案,指示债务人所在地的合作渠道通过谈判等手段促使债务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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