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对审单标准的改变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ucp500实施以后,一些银行错误地解释和应用ucp500的部分条文,在银行实务中出现大量争议。为此,国际商会对ucp500进行再次修订,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就是国际商会的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ucp600对银行的审单标准做出新的规定。由于银行审单是信用证流转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审单标准是银行审单必须遵循的规范,因此对ucp600审单标准进行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ucp600对ucp500审单标准的修改
1、银行审单标准之―――对“相符”与“一致”的修改
审单标准的修改对银行审单的影响极为重大,这是ucp600对ucp500最为重要的―项内容修改。ucp500第13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根据该规定,相符交单应符合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受益人或单证合法持有^交付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相符;二是受益人或单证合法持有人交付的单据之间在表面上必须互相―致,即相符交单包括单证表面相符和单单表面―致。鉴于ucp500对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程度规定的空白以及司法实践中“相符”把握程度的不确定,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严格的程度把握不一,导致了相互冲突的判决。
针对ucp500第十三条a款规定的严苛与不明确,ucp600做了修订。ucp600第二条“定义”中规定:‘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j院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第十四条(d)项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可见,ucp600确立相符交单是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并明确相符的程度是“无须等同―致,但不得矛盾”。
2、银行审单标准修改之二――ucp600确立了“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新审单标准
ucp600在第14条(f)项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起来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
在信用证未对出单人或单据内容作出规定的单据的审核问题上,针对ucp500第21条的明显不足,ucp600增加了更加符合实务的规定――“单据必须看起来满足其功能”。所谓“单据必须看起来满足其功能”,是指单据表面看起来必须为合格单据,符合法规及常规,能实现其功能。
但是,ucp600所确立的“单据必须看起来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的认定依据不明确。信用证涉及的单据数量多、种类繁多,对各类单据“满足其功能”的标准各国规定也不同,ucp600未对“单据必须看起来满足其功能”的认定依据作出规定,这在实践中可能会引发纠纷。
3、银行审单标准修改之三――关于银行审单期限
ucp500对审单期限规定:银行必须在“不得超过收单翌日起7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审单完毕并将接受或拒绝该单据的决定通知寄单方;如果银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其必须“不延误”地发出拒付通知,并在该通知中列出全部不符点,告知单据处理方式。
何谓“合理时间”,ucp500以及随后icc的相关出版物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方法。制定ucp500的国际商会意图将“冶理时间”留给各国的银行实务和司法实践去确定,但是很多国家还没有形成自己确定的―致看法。其次,ucp500规定拒付通知必须“不迟延”发出,“最迟不超过翌日起7个银行工作日”。何谓“不迟延”,ucp500同样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ucp600博弈ucp500中“合理时间”、“不迟延”等含义模糊的规定,而将审单及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都明确地界定为“至多收单翌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这意味着银行只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单据、作出决定、发出通知就符合了所有对银行的时间限制,而不论其所用时间是否合理、有否延误。
ucp600的“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的规定使得信用证付款时间确定,可以减少实践中关于审单时间是否合理的纠纷;审单时限的总体缩短,意味着银行对外付款更为迅捷,符合信用证迅捷付款的基本原则。
二、对ucp600审单标准修改的评价
1、银行审单标准之一――关于对“相符”与“一至”修改的{平价
ucp600要求相符交单明确规定为“无须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这大大放宽了审核的标准,减少了实践中对相关利害关系人影响不大、单据表面微不足道的差别而引起的银行拒付现象。ucp600将isbp所确立的单单一致标准“无须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确立下来,让这一审单标准成为惯例,提高了它的效力。
另外,isbp第24条所确立的“不要求数据内容完全同一,而仅仅要求单据不得相互矛盾”仅适用于认定“单单一致”,并不适用于“弹证相符”中相符的认定。ucp600在此基础上将单证相符标准也确定为“无须等同―致,但不得矛盾”。
2、ucp600审单标准修改之二――“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对当事^叔利义务的影响
(1)对开证申请人的影响。“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保证了开证申请人收到合格单据,避免开证申请人接受没有原产地的产地证、没有检验结果的检验证明等极不合理情况的发生,极大地维护了开证申请人的利益。
(2)对银行的影响。在此项规定下银行需要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单,审单任务极大地增加了。银行需提升相关工作^员的审单水平,降低接受不合格单据的风险。
(3)对受益人的影响。合格单据的审单标准意味着在信用证对出~-a和单据内容未规定的情况下,受益人需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合格单据,否则将遭到银行的拒付。
3、银行审单标准修改之三―“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影响
(1)对受益人的影响。审单期限的总体缩短意味着在相符交单情况下,受益人可以提前两天取得货款,在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修改不符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以及信用证有限期内再次提交单据。这进一步维护了受益人的利益。
(2)对银行权利义务的影响。ucp600把单据处理时间的双重判断标准简化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使得判断依据简单化,从根本上消除了ucps00规定的不确定性给银行带来的困扰,同时也消除了法院以“不合理”为由轻易地干涉银行业务的隐患。审单时间的减少,使银行审单超过时限的法律风险加大。
(3)对开证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审单时间的减少意味着申请人要提前两天付款,总体而言,申请人的原有利益受损。但是当货物为热销产品并已到港的情况下,银行审单期限的缩短意味着申请人能较快地付款赎单,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以提取货物,把握住良好的商机。
三、ucp600信用证审单标准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红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由此可见,我国银行审单标准为“无需完全一致,只需相互之间不产生歧义”,这与ucp600确立的审单标准是一致的。但是我国并未确立“合格单据”的审单标准,建议我国引入“单据必须看起来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使我国的立法与国际惯例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