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下受益人单证操作中的风险控制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摘要ucp600实施至今已有二年多,信用证单证业务备受青睐。笔者以受益人的单证操作实践为角度,指出ucp600中不同于ucp500的对受益人单证操作的规定,并分析了这些规定对受益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从确保单证正确、相符和确保准确制单、及时交单议付这两方面提出了受益人单证操作风险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ucp600 信用证 受益人 风险控制
2006年10月2日,icc在巴黎大会上通过了ucp600,其已于2007年7月1日实施。ucp600的执行对信用证当事人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至今的两年多里,实际单证业务中仍遇到了一些问题。受益人单证业务中的风险及其控制是信用证实践中的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而受益人对新规则的熟悉和掌握在单证业务的实践中也极具意义。
1 ucp基本情况概述
为明确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于1929年7月正式通过《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niform regulations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 ,后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成为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经过1951年、1961年、1974年、1983年、1993年等几次修订,1993年的修订本即ucp500是全世界公认的非政府商业机构制定的最具权威性的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在ucp500适用的这十几年中,与信用证业务相关的运输、保险、质检、物流等方面出现了显著变化, ucp500本身已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作为一种主要的付款工具的地位。①为了配合银行、运输和保险等行业的发展,国际商会对此进行了修订,目前适用的是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 》(简称ucp600)。ucp600共39个条款,在整体结构和条文语言上更加清晰、简洁,是信用证有关各方当事人处理业务的新规则。
2 ucp600对受益人的单证操作的影响
2.1 ucp600关于审单标准的规定
在ucp500中,“单证相符”为其审单标准,“ucp500 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为其判断依据。而ucp600放宽了对内容一致的要求,拓展了“单证相符”的内涵。
ucp600第14条d款确立了单证一致的新标准“单内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第2条还明确了相符交单的定义中包含“信用证条款”、“ucp600 的相关适用条款”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三项内容。这对实务中出现的有的信用证没有明示有关受益人制单交单的细节的现象有所帮助。这里需要明确一点,如果“信用证条款”和“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均未明确规定,则“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产生相应效力。
由上可知,ucp600中有关相符交单的定义使得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更加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审单效率。同时,也为受益人单据操作带来了相应启示,即受益人须熟知信用证业务的相关规则,严谨制单,确保达到相符交单之标准。
2.2 关于单证的制作及交付要求
与ucp500不同,ucp600从第17条到第28条,共12个条款对单证的制作部分作出了非常细致地说明,这些说明中引入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多项内容。基于此,受益人可遵循其中有关单证的制作要求的规定,认真制单,确保单证的正确完整。
关于单据处理的时间,ucp500规定银行审单时间为“一段合理时间”,并且其“上限”为“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留待思考的问题是:“一段合理时间”如何定义?由于ucp500并未给出定义或标准,实务中往往出现一些银行用足七个工作日的现象,即,银行往往拖到收到单据次日起的第七个银行工作日才对外付款或发拒付电。结果是受益人难以举证而承担无法结汇的风险。可喜的是,ucp600第14条b款和16条d款将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更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该规定不仅消除了原本的不确定性给受益人所带来的困扰,也大大减少了开证行、保兑行等银行推迟议付和偿付的现象同时,关于拒付后的处理,ucp600提供了四种可供选择的方式。②
3 受益人单证操作风险控制措施
3.1 确保单证正确、相符
确保单证正确和相符主要受益人严格审证和买卖合同中约定信用证内容这两方面内容。
其一,拿到信用证后,受益人首先进行对信用证的审核。包括有无其他需要修改的条款,信用证的兑付方式和交单的截止日期是否正确,其选择适用ucp的版本与事前约定的是否一致,等等。这其中,受益人需理解每个条款之含义,严格审核,合理即接受,而对不合理条款则要求修改,以避免日后的争议。
其二,出口商(受益人)在和进口商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信用证的内容。③这里笔者有必要说明以下几点:④首先,进口商将信用证开到卖方的时间为订明的开证日期,而非开出信用证之时间;第二,信用证有效期须与开证日期、最迟装运期等相结合,不能过长或过短;第三,受益人应选择信用好、实力强的大银行为开证银行,出口商可委托国内银行对开证行的资信进行调查,毕竟开证行的信用直接关系到受益人能否实现安全收汇;最后,出口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的其他费用须在信用证中有相应的条款来规定。总之,基于银行在审核单据时的核心标准在于各单据之间数据不能互相矛盾,出口商或进口商所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银行审单的标准,而各方当事人在交单之前也必须按照ucp600的有关规定对单据先行检验,确保单据正确、相符。
3.2 确保准确制单、及时交单议付
受益人是否顺利交单直接决定了收汇的时间,因此受益人在交单业务实践中要把风险降至最小,须确保准确制单、及时交单议付。
其一,须明确何时交单、向谁交单、交什么样的单据。受益人须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银行履行交单的义务。ucp600明确了正本运输单据21天的交单期,⑤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之外任何一方出具。如果受益人没有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或最迟交单日期内向银行提交单据,就是过期单据,银行不予接受。同时,受益人须熟悉银行审单标准,降低拒付可能性。
其二,受益人要关注一旦出现拒付,应当如何应对。ucp600细化了拒付后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由ucp500的两点增加为现在的四点,⑥“拒付后,如果开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该内容一直以来极具争议,ucp600将其明确,这将大大降低结算中退单的比例。因为基于此,当受益人明知单据存在不符点,依然要求指定行向开证行寄送单据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其希望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支付款项。然而,如果出口商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权利,也可以在交单时明确指示按照惯例中其它选择来处理。所以,受益人须充分利用这里面关于交单指示的规定,保护自身的利益。
注释
①据有关统计表明,由于包括银行和进出口商在内的当事人存在对ucp的错误理解及应用,大约有70%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由于不符而遭拒付。张天桥.从实践中看ucp600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浅评ucp600的变化.改革与战略,2008(4).
②这四种方式包括:(1)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2)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3)径直退单;(4)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
③内容主要有:开证日期、规定开证行、信用证的有效期、指定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金额等.
④孟繁华.信用证结算中受益人的风险及其防范.商场现代化.2006(4).
⑤其具体规定是:“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在不迟于发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且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⑥ucp500第14条规定开证行对不符单据可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持单听候处理;二是退还交单人.而ucp600规定了四种处理方式,这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已有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