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提单诈骗,老手照样被骗,外贸货代企业需谨慎!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货运代理提单是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的货代提单,且一般都是出于特殊目的的考虑:
如客户因信用证或者其他一些单证的要求需要倒签,而倒签对于船公司来讲比较麻烦,但对于出货代提单相对较方便;中间商为了隐瞒一些商业信息,不想让第三方了解信息,因而要求出货代提单来隐藏真实信息;或是由货代向船公司申请低价运输等。因此,货代提单引发的欺诈案件时常发生。
具体案例: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玉米的合同,价格条件fob青岛。
为履行合同,b公司通过香港甲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规定须凭美国e公司的提单结汇。
2014年2月15日,中国a公司在给中国c公司的出口货物明细单中明确要求,c货代公司把e公司提单交给a公司,由其向银行结汇。同日,中国d公司也出具一份提单,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美国e公司。
3月5日,中国d公司根据美国e公司传真将货物放行给美国b公司。同日,a公司接银行通知,因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不能结汇。
因结汇不成且货物已被提走,e公司在我国境内也无办事机构,a公司遂向c货代公司和d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c公司向d公司订舱出运货物,系受a公司委托,a公司明确要求出e公司提单,c公司做法符合国际惯例,不属越权和无权代理;
d公司的放货有记名收货人的指令,且已收回正本提单,也未违反合同义务。a公司的损失,是其接受信用证条款造成的风险结果,与c公司和d公司无直接关系,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在fob术语下,买方通常委托一家与其关系“特殊”的境外货代公司充当契约承运人,该货代公司服从于买方指示,为其“特殊”目的服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买方为进行贸易欺诈而专门设立的公司。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货代提单和指示提单实施欺诈,导致我国出口商被骗,货款两空。
该案中我国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进口商b公司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fob贸易术语,美国b公司掌握海上运输,指定境外货代美国e公司安排运输。
再由e公司委托中国c货代公司向实际承运人中国d公司订舱、出运货物,并由美国e公司作为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中国a公司。
中国a公司凭美国e公司提单结汇,美国b公司则凭海运提单从中国d公司手中领取货物,然后利用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点,使中国a公司无法结汇,遭银行退单。
由于美国e公司在我国境内无办事机构,中国a公司只能向中国c公司和d公司提起诉讼。
但由于中国c公司是接受出口公司委托处理事务,d公司按照e公司的传真指示放货给b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所以,a公司损失惨重。
防骗手段
1.减少fob合同出口,掌握主动权
2.严格按照程序操作,谨防外商指定船公司和境外货代
3.拒绝接受记名提单
4.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和贸易术语特殊约定实现对运输途中货物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