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中零售成套货品的归类方法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进出口贸易中,通常遇到多种商品包装在一起用于销售的货品。例如酒和酒杯包装在一起的礼盒,成套包装在一起的修理工具等,这些成套包装在一起的货品,往往在销售过程中不再进行分装,而是直接售给消费者。对于这些成套货品,许多归类人员直接采用归类总规则三的规定,按基本特征归类法对其进行归类。然而当我们仔细研究归类总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可以发现这样的归类思路是不正确的。本文拟对进出口商品中成套货品的归类思路和归类方法作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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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类总规则中涉及成套货品归类规定的认识误区
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中的六条归类总规则,只有归类总规则三对于零售的成套货品如何归类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当货品由于各种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依次采用具体列名归类法、基本特征归类法和从后归类法进行归类。具体而言,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其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其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上述具体列名归类法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其三,如果货品不能按照上述具体列名归类法或基本特征归类法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零售成套货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品目的货品,看上去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如果能确定哪个品目列名更具体,就按该品目归类。当无法确定哪个品目列名更为具体时,应判断成套货品中哪种物品构成整套货品的基本特征,并按该种货品归入相应品目。如果无法判断成套货品中哪种物品构成整套货品的基本特征,则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实际工作中,对于成套货品,许多归类人员直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进行归类。例如:旅行用针线包,内有缝衣针、纽扣、缝纫线、小皮尺等,有些人判断缝衣针构成整套货品的基本特征,然后根据基本特征归类法,直接将该针线包按缝衣针归入品目73.19。表面上看,这样的归类思路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各条归类总规则,并考虑到归类总规则三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的适用条件,我们将会发现,这样的归类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在运用归类总规则三规定的归类方法时,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规则三是否为我们归类优先考虑的规则?其他规则是否也涉及成套货品的归类规定?(2)这里所称的“零售的成套货品”是否有特殊的含义?(3)如何判断归类总规则三中所称的构成成套货品“基本特征”的物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综合思考六条归类总规则的规定。在hs六条归类总规则中,前五条是关于品目的归类原则,第六条是关于子目的归类原则。在品目的归类时,应依次考虑归类总规则一、规则二、规则三等的规定。而归类总规则一明确指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来确定。只有当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时,才能依次考虑总规则二、规则三等的规定。换言之,规则一才是我们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所以对于成套包装出售的货品,首先应看有关的品目条文、相关的类注或章注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有明确规定,则直接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必考虑其他的归类总规则。但是,如果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均未明确成套货品的归类,我们才能考虑总规则二的规定。然而归类总规则二只是扩大了品目所列货品或者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商品范围,它并没有解决由归类总规则一传递过来的成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因此对于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未明确规定的成套货品,事实上应按归类总规则三的方法进行归类。但是规则三规定的三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即具体列名法实际上也不能解决传递过来的成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因为对于这些成套货品,在涉及到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往往都是仅述及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而不是全部货品,此时无法判断哪一个品目的列名更为具体。所以当归类总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成套货品的归类问题,通常要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中的基本特征归类法。
当我们采用总规则三规定的基本特征归类法时,必须满足其适用的条件。归类总规则三中所称的“零售的成套货品”,与我们一般意义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并不完全一致,它有特殊的含义。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作为总规则三所述的“零售的成套货品”,按基本特征归类法来进行归类:(1)必须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包装在一起。(2)为了适应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这几种货品包装在一起。也就是说,这些货品相互间有关联,通常是互相补充、配合使用的。(3)其包装形式适用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即零售包装)。(4)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即使是包装在一起用于销售的货品,也不能按总规则三所规定的基本特征归类法进行归类。
如果成套货品符合上述条件,在采用总规则三中规定的基本特征归类法时,还应确定构成成套货品“基本特征”的物品。例如,一碗方便面,内有一块面饼、两包调味品、一把塑料小叉,可以从重量或价值大小,判断方便面构成这个零售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因而应按方便面归入品目19.02。当然如果无法判断哪种物品构成整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时,则应按从后归类方法将其归入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中。
二、我国税则中涉及成套货品归类的规定及归类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为基础制定的,目前我国税则中明确涉及成套货品的归类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品目。税则中的前四位编码称为品目。我国税则中有一些品目条文明确规定了成套货品的归类。例如品目63.08条文“由机织物及纱线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物品,不论是否带附件,用以制作小地毯、装饰毯、绣花台布、餐巾或类似的纺织物品”,品目82.06条文“由品目82.02至82.05中两个或多个品目所列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品目96.05条文“个人梳妆、缝纫或清洁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具”等。
2. hs子目。税则中的第五、六位编码称为hs子目。在某些品目项下的hs子目条文也明确规定了成套货品的归类。例如hs子目8205.90条文“由上述两个或多个子目(即品目82.05项下子目)所列物品组成的成套货品”,子目9608.50条文“由上述两个或多个子目(即品目96.08项下子目)所列物品组成的成套货品”等。
3.本国子目。我国税则中的第六、七位编码称为本国子目,因为它是在hs前六位编码的基础上根据本国需要增列的子目。在我国第六、七位子目条文中,也有一些明确规定了成套货品的归类。例如子目9503.0081条文“组装成套或全套的玩具
”等。
4.注释。除了上述部分品目条文和子目条文涉及成套货品的归类之外,某些类注和章注也提及成套货品的归类原则。例如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中的类注十四明确规定:“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供零售用,也应按各自品目分别归类。”第九十五章章注四也规定:“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95.03主要适用于该品目所列的物品与一项或多项其他货品组合而成的物品,只要这些物品为零售包装,且组合后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类似的注释在其他类与章中也有存在。
除了上述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的成套货品都应按归类总规则的基本原则才能准确归类。因此,在我国成套货品的归类,可以按照以下的思路进行归类。首先,应确定税则中的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对于成套货品的归类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归类总规则一指出品目的归类应优先考虑品目条文和有关的类注或章注。所以如果品目条文、相关的类注或章注有明确规定的,应直接按这些规定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必考虑其他归类规则。
例如一件上衣与一件长裤包装在一起用于出售,根据第十一类类注十四的规定,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供零售用,也应按各自品目分别归类。而这里所称的“条文另有规定”,通常包括章注或品目条文中明确规定的“西服套装”、“便服套装”、“滑雪套装”、“睡衣裤”、“游泳服”等。所以如果一件女式针织化纤制且用一条拉链扣合的红色防风短上衣,和一件女式针织化纤制白色长裤包装在一起出售的滑雪成套服装,其面料质地、款式及构成完全相同,尺寸大小也相互般配,就应根据第六十一章章注七(二)的规定,将其按“滑雪套装”归入品目61.12中。
又如,由钢铁钳子、可调的手动扳手、小铁锤、螺丝刀包装在一起零售的成套手工工具,因品目82.06条文有明确规定,而直接将其归入品目82.06。
再如,前已述及的旅行用针线包,内有缝衣针、纽扣、缝纫线、小皮尺等,也因品目96.05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而应将其归入品目96.05。
其次,如果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对于成套货品的归类没有明确规定时,应确定其是否同时符合归类总规则三中所述“零售的成套货品”的适用条件。对于同时符合归类总规则三适用条件的“零售成套货品”,应按基本特征归类法,将其归入构成该成套货品基本特征的物品品目中。
例如,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品目85.10)、一把梳子(品目96.15)、一把剪刀(品目82.13)、一把刷子(品目96.03)及一条毛巾(品目63.02),装于一个皮匣子(品目42.02)组成的成套理发工具。由于有关的类注、章注和品目条文均未明确规定其归类,而且是涉及两个以上品目的物品包装在一起,这些物品相互之间是有关联的,同时又是零售包装,它同时符合归类总规则三“零售成套货品”的适用条件,所以应按归类总规则三基本特征归类法进行归类。从物品的价值和用途可以判断,构成该套货品基本特征的物品是电动理发推子,因此应将该套货品按电动理发推子一并归入品目85.10。
再如,一个礼盒,内有咖啡一瓶、咖啡伴侣一瓶、塑料杯子两只,也因同时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适用条件,应按归类总规则三基本特征归类法,将其按咖啡归入品目21.01。
第三,对于无法同时符合归类总规则三中所述“零售成套货品”适用条件的成套货品,应将每种不同物品分别归入其各自的品目中。有些成套货品,尽管是不同品目项下的物品包装在一起供零售,但这些物品仅仅是混合包装在一起,它们之间在用途上并不是互相补充、配合使用的,或者说它们并不是为了适应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包装在一起的,应将每种不同物品分别归入其各自所属的品目中。
比如,一瓶威士忌酒(品目22.08)和一瓶葡萄酒(品目22.04)包装在一起供零售用。它尽管是两个不同品目的物品包装在一起,而且也是零售包装,但是它们在用途上并不是互相补充、配合使用的,所以不能按“零售的成套货品”归类,而应将每种物品分别归入其适当的品目中。
又如,一罐小虾(品目16.05)、一罐肝酱(品目16.02)、一罐沙丁鱼(品目16.04)和一罐开胃香肠(品目16.01)包装在一起供出售的成套货品,同样由于它们不符合归类总规则三“零售成套货品”的适用条件,而应分别将它们归入各自所属的品目中。
第四,在成套货品归入适当的品目之后,子目的归类同样应按上述方法和次序进行。当前四位的品目编码确定之后,在确定子目编码过程中,应运用归类总规则六的原则。由于归类总规则六指出,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前几条规则来确定。所以前述关于零售包装的成套货品在确定了其品目之后,仍要按上述归类规则和方法将其归入适当的子目中。
这里需要说明,归类总规则三不包括同一品目项下不同物品包装在一起供零售的成套货品。这种成套货品,因只涉及一个品目,所以应直接归入该品目。但是在子目的归类过程中,仍应按照上述“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归类思路进行归类。即该品目项下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其规定归类,如果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根据归类总规则三的规定,将其归入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物品的子目中。但当基本特征法不能使用时,就使用从后归类法将其归入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子目中。
例如,一把小铁锤、一把螺丝刀、一把夹钳包装在一个皮盒中用于零售的成套手工工具,由于该套货品中的各项物品均归入同一品目82.05,它不是归类总规则三中所称的“零售的成套货品”,因而应将其直接归入同一品目82.05中。但是由于这些物品是品目82.05项下不同子目的手工工具,在子目归类过程中应按上述归类思路,首先考虑子目条文、子目注释是否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品目82.05项下的子目条文对本例中的成套货品有明确规定,所以应将其直接归入编码8205.9000中。又如,带有安全刀片的剃须刀,包装在塑料盒中用于零售,由于安全刀片和剃须刀均属于品目82.12项下的货品,应直接归入该品目,但是该品目项下的子目条文没有明确此套货品的归类,此时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归类规则,按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物品――剃须刀,将其归入子目8212.1000中。
三、在零售成套货品的归类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前已举例说明了零售成套货品的归类思路与方法,大体上可以解决这类货品的归类问题。但是在归类实践中,我们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归类时最应优先考虑的规则是归类总规则一。简单地说,在品目归类过程中,首先应考虑货品是否在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中有明确规定,有明确规定的,就按归类总规则一的原则直接归入相应品目中。在子目归类时,应首先考虑货品是否在子目条文、子目注释中有明确规定,有明确规定的,就直接归入相应子目中。这个规则是最为重要的归类原则,然而对于复杂货品的归类,许多人往往忽视这个规则而直接考虑采用其他归类规则,这是导致归类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2.归类总规则中所称的成套货品,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成套货品是有差别的。归类总规则三中所称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多个条件,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成套货品并不一定同时符合这些条件。例如同一品目项下不同的物品包装在一起出售的成套货品,在品目的归类过程中,就不能运用归类总规则三进行归类,因为总规则三的成套货品必须由涉及两种或以上不同品目的物品包装在一起。又如,两种互不相关、并不配合使用的物品包装在一起的成套货品,也不可能运用归类总规则三进行归类,因为总规则三的成套货品必须是为了适应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种货品包装在一起。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有人甚至把放置在同一个包装盒中出售的成套散件也看成是“零售的成套货品”且运用总规则三的归类方法进行归类,这是十分错误的。例如童车的成套拆散件包装在一个纸箱中进出口,它并不是归类总规则中所称的“零售成套货品”,不能按总规则三的归类方法归类。对于这样的制成品或完整品的成套拆散件,实际上应按归类总规则二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直接按制成品或完整品归入相应品目。
3.归类时应综合判断成套货品是否属于零售包装的货品。关于零售包装的判断标准,hs指出只要适用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即为零售包装,这是一个十分粗略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更具体的判断标准。实际工作中,通常从其销售对象、包装形状和包装数量等几个方面来考虑是否零售包装。作为零售货品的销售对象通常应该是最终的消费者,其包装上通常有商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家、成分、使用方法等,其数量通常是较小的,与最终消费者的消费相适应的。只有综合各方面的内容才能判断其是否为零售的货品。
4.对于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未明确规定的零售成套货品,在运用归类总规则三基本特征归类法时,也应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物品。hs同样没有规定具体的统一的用以判断构成成套货品基本特征物品的标准。一般而言,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各不相同。归类实践中,通常综合多种因素,例如根据物品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甚至物品在整套货品中的用途大小,来判断哪种物品构成整套货品的基本特征。
5.归类时应始终遵循先品目后子目的原则。先确定品目,再确定子目是我们归类过程中的基本程序。对于前四位编码品目的归类,应运用归类总规则中的前五条规则。当品目确定后进行子目的归类时,应运用归类总规则中的第六条规则,而子目的归类依据是子目条文、子目注释,此外归类总规则中的前五条规则也适用于子目层次的归类。对于子目条文、子目注释没有明确规定时,有关的类注或章注也适用于子目的归类。
总之,对于不同物品包装在一起用于销售的零售成套货品,不能简单地按照归类总规则三的规定来处理,而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归类规则、确定合适的方法将其归入适当品目和子目中。惟有如此,才能减少归类差错,加快通关速度,降低进出口商的通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