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违约和索赔问题解析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1、违约责任
不同性质的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当事人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该法还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并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但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各国法律均有相似的规定。如美国法律把违约程度按其造成的后果分成“严重违约”和“轻微违约”。对于“严重违约”,受损害方不但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而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对于“轻微违约”,则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英国则按合同中的不同条款,分成”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这和一般按违约的客观后果进行区分有所不同,但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英国的判例已向《公约》的规定靠拢。
2、索赔和理赔
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属于卖方责任而引起买方索赔的主要有: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和合同不符;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属于买方责任而引起卖方索赔的有:买方未按期付款;未及时办理运输手续;未及时开立信用证;买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
索赔和理赔中,索赔依据和索赔时间是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合同和适用的法律、惯例。索赔的事实依据是违约事实的书面文件,指有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旁证。
索赔期限通常在合同中加以约定。超过约定的索赔期限,受损害的一方即丧失索赔权。如果在合同中来约定索赔期限,则依照法律规定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较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为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的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无约定索赔期限时,将以公约规定的两年为索赔期限。
3、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在合同中订立或不订立索赔条款。订立索赔条款通常有两种方式:
a.异议和索赔条款。
该条款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
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和索赔期限。索赔依据主要是指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索赔期限根据不同商品由双方约定。
b.罚金条款。
针对当事人不按期履约而订立。如卖方未按期交货或买方未按期派船、开证。主要内容是规定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罚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违约方支付罚金外,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故不能履约,则另一方在收受罚金之外,仍有权索赔。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只承认损害赔偿,不承认对于带有惩罚性的罚金。所以在与英、美、澳、新等国贸易时,应注意约定的罚金额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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