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实操代办退税申报follow me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第一步
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第二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具体操作:
一般纳税人类型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可以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合同(协议)至少同时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五项基本服务,同时指定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一般采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银行账号)。
特别事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标准,应按照《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四的规定。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第二步
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
(已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生产企业可以跳过此步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第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节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第三条 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节选)
具体操作:
生产企业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携带上述政策规定涉及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为县(市、区)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仅采用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模式的生产企业大多不具备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无需提供政策规定中的2、3、4项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提供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具体要求视主管税务机关规定。
生产企业应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或通过在线填写的方式生成《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由于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往往较少存在自营出口退税申报的情况,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期应用较少,推荐使用在线填写的方式,操作简便,无需安装软件。
以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社区(http://www.tax360.com.cn/)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在线填写为例,制作申报数据和打印备案表如下操作:
1、进入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社区,点击“注册”按钮,免费注册;
2、登陆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社区,点击“进入云申报系统”;
3、在云申报平台左侧选择“备案申报”功能,在数据采集项目中点击“备案与变更”;
4、在出口退(免)税信息采集界面,点击“新建”,录入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的各项信息,并点击“保存”;
5、在云申报平台左侧选择“备案申报”功能,点击“打印备案申报表”打印《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点击“生成备案申报数据”,生成申报数据包,可以下载至本地后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已经开通远程申报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远程申报方式直接进行申报。
03
第三步 申请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第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具体操作:
生产企业在办理完毕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或同时),填写《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为县(市、区)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可能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具体要求视主管税务机关规定。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填写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受托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情况中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应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一致(可以在签署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时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索取与明确),否则无法完成备案;
2、备案情况中的代办退税开户银行与账号的填写应与事先签署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时指定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一致,一般采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银行账号,并且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一致,否则无法完成备案。
3、备案情况中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号码应据实填写,与留存备案的合同(协议)资料一致。
4、与多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同时签署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可以填写多行,一次性将多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息同时备案。
生产企业应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或通过在线填写的方式生成《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由于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往往较少存在自营出口退税申报的情况,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期应用较少,推荐使用在线填写的方式,操作简便,无需安装软件。
以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社区(http://www.tax360.com.cn)提供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在线填写为例,制作申报数据和打印备案表如下操作:
1、登陆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社区,点击“进入云申报系统”;
2、在云申报平台左侧选择“备案申报”功能,在数据采集项目中点击“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3、在代办退税情况备案采集界面,点击“新建”,录入代办退税情况备案所需的各项信息,并点击“保存”。
若生产企业同时委托多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可以重复上述步骤;
4、在云申报平台左侧选择“备案申报”功能,点击“打印备案申报表”打印《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点击“生成备案申报数据”,生成申报数据包,可以下载至本地后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已经开通远程申报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远程申报方式直接进行申报。
第四步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中关于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的有关规定。
具体操作:
生产企业办理完毕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后,对之前没有申报过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会对企业开展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派员到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企业经营场所、设备、人员和生产能力等情况,具体核查时间和核查内容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待核查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
第五步
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第六条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具体操作:
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通过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只能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能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生产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软件在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如下操作:
1、启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在【系统设备】-【系统参数设置】-【参数设置】运行参数选项卡中勾选“委托代办退税企业”,启用该项功能。
2、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进行发票开具时,勾选右侧“是否代办退税专用发票”选择框会弹出提示框,点击“是”。
3、填开发票时,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应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4、系统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会自动将“代办退税专用”字样显示在备注栏中。
第六步
生产企业开具出口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四条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节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第六条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节选)
政策推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明确了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只是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代办退税专用发票虽有发票之名,却无发票之实,不能作为出口销售收入账务处理的依据。结合相关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推导出:生产企业应在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给综服企业作为退税凭证之后另行开具出口发票作为出口销售收入账务处理的依据和纳税申报的凭证。
具体操作:
生产企业应在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后,另行开具出口发票,作为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凭证,出口发票上的金额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与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一致)。
生产企业开具出口发票的操作一般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开具,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七步
生产企业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第六条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具体操作:
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横栏为“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和纵栏为“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项目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横栏为“全部征税项目”和纵栏为“开具其他发票”的项目分别按照相应的征税税率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际填写过程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系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写内容自动抽取相关数据生成)。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栏次示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写栏次示例
为了便于理解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与内销货物和自营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以下示例进行说明:
设某生产企业2018年1月发生内销销售额10000元、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1000元、自营出口销售额100元,销售货物的征、退税率均为17%。
1、当月内销销售额10000元应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横栏为“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和纵栏为“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项目10000元;应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横栏为“全部征税项目”和纵栏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10000元和1700元。填表示例如下:
2、当月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1000元应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横栏为“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和纵栏为“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项目1000元;应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横栏为“全部征税项目”和纵栏为“开具其他发票”的项目1000元和170元。(因为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综服企业抵扣而不具有“发票”的实质,因此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金额和税额不列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而是列入“开具其他发票”的项目)。填表示例如下:
3、当月自营出口销售额100元应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横栏为“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和纵栏为“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项目100元;应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横栏为“免抵--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纵栏为“开具其他发票”的项目100元。(自营出口部分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填表示例如下:
4、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综合填写情况如下:
备注:
由于现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尚未完善升级相关功能,可能导致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后开具的出口发票的销售额同时被提取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横栏为“免抵--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纵栏为“开具其他发票”栏次,造成委托综服企业出口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横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和横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被重复统计。需待软件相关功能升级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