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知识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享受通关便利措施
一般认证企业
1、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
1、适用上述一般认证企业的所有便利措施
2、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3、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4、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5、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
途径一
自动过渡
原“aa类企业”、“a类企业”自动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这两类也称为海关的aeo企业),凭相关适用管理的法律文书即可直接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小贴士
关于原“b类”和"c、d类"企业
原“b类企业”自动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
原“c、d类企业”海关会根据《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如果仍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在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提示:原c、d类企业经重新认定后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适用时间仍按原适用c、d类时间计算。)
随后,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才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途径二
认证申请
广大进出口企业想要成为海关的认证企业需向海关申请认证。
在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还需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附件1、附件2)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实施
动态调整
高级认证企业
→ 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
一般认证企业
→ 不定期重新认证
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海关调整企业信用状况的
4种情形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
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
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发生吸收合并
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
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tips
友情提醒
1、关于信用等级调整
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当将原《认证企业证书》交回海关。无法交回的,海关公示作废。
2、关于认证时间计算
《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1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情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调整为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倒推12个月计算。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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