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安装服务费应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问:我公司根据购货协议,从国外非居民企业(未在国内设常设机构)进口一批设备。合同规定,由供货方免费安装和操作培训,供货方派员到我公司协助安装设备和负责操作培训。我公司在进口环节已缴纳该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并支付了全部设备款,请问此业务中,国外技术员负责安装和操作培训的费用我公司是否要承担税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二条规定,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供货方提供的安装和操作培训劳务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虽然外方免费提供,但是外方已将该服务费包括在进口设备的价款中。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方应为营业税纳税人,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中方与外方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一般情况下,若提供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外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若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进口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进口企业不需承担税金。但是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是2010年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前的规定。国税发〔2010〕19号 已明确规定,进口设备其安装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和设备价款一并收取)均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