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退税期限的规定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问】出口退税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退税的期限主要有认定时限、退税申报期限和退税申报截止期限。
认定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在取得出口经营资格备案之日起(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退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一个月内可多次申报,生产企业应按月在1日-15日的申报期内申报。
退税申报截止期限
一是正常申报截止期限。外贸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
二是延期申报截止期限。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向退税机关申请延期3个月办理。
三是结汇核销截止期限。2008年6月1日之后,出口企业提供外汇核销单的期限最长可延长到出口后210天,但远期收汇除外。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89号)一、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