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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
运输是伴随着贸易的产生而产生的,并随着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运输的方式和手段也随着贸易的创新而不断创新,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综合,从粗放到精细,直至现代社会第三方,甚至是第四方物流的产生与发展,直接参与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的整个采购,生产,储存,销售及配送的整个过程.可以这么说,运输的方式和手段决定着贸易的效率,成本,同时反过来,贸易也决定着运输的方式和手段,所以学好贸易知识对于做好我们的运输业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
一. 贸易方式
1. 一般贸易: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2. 来料加工贸易: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3. 进料加工贸易:指我方企业动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交易方式。
4. 易货贸易: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5. 补偿贸易 :由境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
6. 其它方式:
出料加工贸易:
租赁贸易:
寄售代销贸易:
暂时进出口:
进出境修理:
进出境展品:
边境小额贸易:
无偿援助、捐赠:
二. 贸易术语
1.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外文缩写来表示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中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的划分。现在依据的标准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组别
国际电码
交货地点
卖方责任
e组(启运术语)
exw
商品产地、所在地
卖方在自己的处所把货交给买方
f组(主运费未付)
fca
出口地承运人接货地
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fas
装运港船边
fob
装运港船上
c组(主运费已付)
cfr
装运港船上
卖方承办运输,必要时代办保险但不承担启运后的任何风险或额外费用
cif
装运港船上
cpt
出口地承运人接货地
cip
出口地承运人接货地
d组(抵达术语)
daf
出口国边境
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des
卸货港船上
deq
卸货港码头
ddu
卸货港保税仓库
ddr
进口国买方指定地点
2. 主要分类
按术语的性质分
(1) 待运合同 (e组) 卖方无需运输装运.。
(2) 装运合同(f、c组)卖方仅负责装运,不保证买方收到货物。
(3) 到货合同(d组)卖方需保证买方收到货物。
按交货方式分
(1)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也叫单证交货。卖方可通过向买方提交货运单据来完成其交货义务。cfr、cif、cpt、cip组属于此类
(2) 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 卖方必须按规定的方式将货物交到指定的地点,实际地交付货物。其他组属于此类。
3. 常用术语介绍
(1) 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这一术语通常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简称船上交货,也就是常听到的离岸价格。
《通则》解释为: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此开始承担全部费用及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同时要求卖方对出口的货物清关。
fob术语的变形:
在具体的运用中,与装船有关的费用,主要是理舱费和平舱费等装船费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需要在合同中做详细的规定。
fob line terms(班轮条件)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
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2)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这一术语通常译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也就是常听到的到岸价格。
《通则》解释为: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装运后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租船订舱,支付保险费用和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费用。
cif术语的变形:
对于卸货费用的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做法。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此又有详细规定。
cif line terms(班轮条件)
cif ex-ship’s hold(舱底交货)
cif landed(卸到岸上)
买卖双方对fob和cif的取舍。在实践中提倡卖cif,买fob。
提高贸易的灵活性和盈利性
减少或避免货损货差甚至被诈骗的危险。
(3)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这一术语通常译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通则》解释为:卖方负责将货物至进口运国指定目的地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另一人交付,但无需将货卸下,即卖方是在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交货的。买方自行卸货,办理进口清关,并承担货物交付起的一切费用。
(4)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这一术语通常译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通则》解释为: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经进口清关,交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另一人支配。货物交付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进出口清关的捐税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所以当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时,不应采用此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