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出口货物纳税中享有的权利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一)纳税时间选择权(进出口关税(包括正常、附加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滞纳金)
1、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次日(实际作法)起15日内缴纳税款(包括:进出口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船舶吨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贸易保障税、报复性关税、滞纳金、电子产品消纳金)。因此,企业可以适当晚纳税,缓解企业资金流动问题;
2、 超过纳税时间,海关将按日征收滞纳金,即每日征收滞纳金的额度是税费的0.5‰.;
3、 超过三个月,海关将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自《海关税款缴款书》填发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行政措施收缴税款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其税收强制措施表现为由银行扣缴、依法变卖进出口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4、纳税期内,海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在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海关税收保全表现为暂时冻结银行帐号、扣留应税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二)在海关对进口货物审价时,具有具保放行货物申请权(利用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在海关对进口货物价格提出质疑时,纳税义务人绝对不应当采取消极态度,一味等待海关审价结果,而是应当合法利用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主动申请采取税费担保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货物。
1、在海关对进口货物价格提出质疑时,纳税义务人消极等待结果的态度,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会刺激海关对货物价格不真实性的看法,拖延审价时间;
2、通关时间的延长不但会影响货主获得货物的时间,而且还会增加滞港费、滞箱费、转栈费、储存费等通关费用。
(三)海关估价方法的知情权(做明白的纳税人)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具有审价、估价权。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海关凭以从价计征关税的价格,又称为海关价格,或者课税对象。因此,确定完税价格是海关征税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为了公平、统一、规范地征收关税,我国海关采用国际上已经普遍采用的以“成交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审价。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物出口销售到进口国的实际已付或应付的价格。即买方为获得该进口货物向卖方或者为了卖方的利益而实际已经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海关除了对于正常进出口货物进行完税价格的审价、估价外,还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审价、估价。这些特殊进口货物包括,非区域监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港区、跨境保税区进入境内的应税货物,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暂时进境后留在境内货物,租赁进口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没有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如易货贸易货物、寄售贸易货物、赠送货物,软件介质,第二类暂准进口货物。
(四)特定减免税货物经海关批准在监管期内具有自动解除、提前解除、退运出
境、异地使用、结转、转让、移作他用、贷款抵押权
1、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征: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某一特定地区(保税区等)、特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定用途(国家重点项目、残疾人专用品等)所进口的货物,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货物。其具有以下特征:
(1)减免关税时,不一定同时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2)事先需要办理减免税手续;
(3)海关放行后进行后续管理;
(4)期间及结关后3年要接受海关稽查;
(5)进出口减免税证明有效期6个月(6 6月,一批一证);
(6)届满自动解除海关监管,自行处置货物。
(7)届满之日起1年内申领“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8)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的,应当先结关后领取“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9)2009年起,投资设备、鼓励项目等免关税,不免增值税。
3、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
(1)特定减免税货物跨关区异地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主管海关批准——通知转入地海关主管部门——移动货物——货物使用后,先向货物使用地海关办结海关手续——将特定减免税货物运回原备案地海。
(2)特定减免税货物结转(转给同样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的同样货物)按以下程序办理:
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主管海关批准——通知异地海关主管部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移动货物——转出地企业解除海关监管手续——转入地企业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3)特定减免税货物转让(将同样货物转给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或享受减免税优惠幅度不同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主管海关批准补缴税款(按月补税)——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4)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包括:将特定减免税货物交给其他单位使用、改变特定的使用目的和地区、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主管海关批准补缴税款或提供担保(按日补税)——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5)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仅限金融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主管海关批准提供货物等值保证金(金融机构保函)——申请人及金融机构共同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