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应负侵权责任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案情介绍】
  2001年9月14日,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与外商签订了进口1万吨氧化铝的买卖合同,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的支付方式为远期信用证。10月20日,“马太”轮承运了该批货物。原告开出860号、金额为171.535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下简称860号信用证),并支付了相关手续费,取得承运人所签发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背面有托运人的空白背书。11月4日,货物到达连云港,停泊于连云港港务局东联港务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码头。11月19日,连云港港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港明贸易”)向“马太”轮目的港的代理、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发函商借提货单。11月20日被告开出1万吨货物的提货单。连云港市港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明实业”)分几次从东联公司处提走该合同项下货物。12月5日,连云港海关在提货单上加盖了放行章。12月6日,港明实业将提货单交给东联公司。
  2002年2月27日,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原告)就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被告)无单放货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持有的正本提单来源合法,应该享有该提单项下的全部物权。被告虽为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涉案提货单的行为系受承运人指示,故该行为应视为代理人的独立行为,被告应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开出提货单,承诺无条件放货,已构成对提单物权的侵害。由于该提货单的流转,造成全部涉案货物的无单放行,两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既有过错,又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并直接侵害了原告提单项下的物权,致使原告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必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71.5350万美元;
  二、被告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赔偿上述款项的银行利息损失(自2002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评析】
  1、无正本提单签发提货单是侵权行为。被告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其所签发的提货单是提货人据以提货的凭证,该提货凭证的交付意味着被告已向提货人表示同意交付提货单所载货物,即对放货行为的认同。被告在未收回涉案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轻率地将涉案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物权,对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代理人交付提货单是应承运人的要求或经承运人同意后所为,则应认定构成“违法阻却”,即代理人的放货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其不应向提单持有人或托运人承担责任,而由承运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本案的被告是未得到承运人授权的情况下交付提货单,应独自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被告非法签发提货单,主观上有过错。被告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应当预见到其将涉案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行为将导致无单放货,造成提单持有人的损失,但仍然实施了该行为,已违反了其对提单合法持有人应负的注意义务,既有过错,又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职责,显已构成侵权。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被告对提单持有人负有船代合同中约定的注意义务。作为承运人的代理,其有权实施的行为只能在合同授权许可的范围内,或得到承运人的特别指令,且都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出借”提货单,在业界属于公认的违规行为。但本案被告在预见或应当预见到将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行为将造成提单持有人的损害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了该行为,属于漠视其注意义务,具有明知的故意,至少也有重大过失。本案的被告也许仅凭其与港明贸易及港明实业有密切的业务与人员关系,就置法律与行业惯例而不顾,值得深思。
  3、原告遭有损害。提单持有人已付出对价(金额为171.5350万美元的860号信用证及相关手续费),取得正本提单这一物权凭证,却不能提到货物(1万吨氧化铝),无法行使提单项下的物权,并已发生实际的损害(货物已被他人提走)。
  4、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放任提货凭证的非正常流转,直接导致无单放货事实发生,侵害了原告作为提单合法持有人依据涉案提单所享有的物权,从而造成了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向案外人交付提货单后,提单持有人的物权即受侵害,这一判断符合民法关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理论。其次原告的货款损失及利息损失系被告违规签发提货单导致货物被他人非法提取造成,原告权利受害与被告侵权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判断符合民法关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理论。因此,被告理应对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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