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追账案例十六: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金额单证不符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信用证规定金额为usd105000.00,不允许分批装运,货物显示数量为10 cars。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出运货物数量10 cars,但金额却为101500.00。根据ucp600第30条c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30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30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据此,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上未显示单价有所降低,该发票金额低于原证的3.33%左右(在5%幅度内)不构成不符交单。
一般适用该规定的货物成交贸易术语以cif/cip或cfr/cpt居多。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商品因在签约时就要明确商品的单价和总值。而实际运费或保险费并没有实际发生,因此,卖方磋商谈判时就会以估算的价格报价。出于商人赢利心理的驱使,卖方会根据行市适当高估今后要支付的运费和保费。在实际发生了以上费用后就会以提交略低于信用证金额的发票将此差额返还给买方。ucp600此款规定,一方面满足了受益人不会面临单证不符而遭退单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免去了另行电汇的银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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