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和详解10项跨境具体路径 -pg电子试玩网站免费
离岸人民币(cnh)和境内人民币(cny)是市场根据清算渠道和账户性质做的区分,同时也通过利率和汇率得以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元或欧元等离岸货币也同样具备的离岸特征。
第一部分、详解10种人民币跨境流动的具体路径
cnh和cny除上述基本差异外,更多差异是跨境流动性较弱;但同时也具备一定双向流动性。cnh和cny屏障基本可以参考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汇兑屏障,主要渠道有:
1.贸易跨境人民币清算:贸易项目下凭贸易真实交易材料可以直接办理人民币跨境(cnh和cny之间转换);跨境人民币(即cnh和cny之间转换)都会同时涉及到所谓的“二级清算”和“一级清算”:如图所示贸易项下基本2种途径,在境外端都需要通过境外清算行;在境内端都需要通过cnpas清算。去年底央行的新规银发[2013]168号之后,对于通过境内代理行的跨境行为,境外参加行可以直接和境内代理行进行相关人民币的划付(即直接debit一方,credit另一方,无需通过境外清算行)
2.个人人民币跨境:
1)非贸易经常项下如香港台湾居民每日8万人民币同名划转至境内人民币账户;2)后来上海自贸区放开个人人民币双向支付目的(银行基于审慎三原则,不一定非要审核相关凭证),2014年6月央行将该政策推广向全国;3)2014年6月初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新加坡监管机构mas签订协议,开展苏州工业园区,推出4项人民币创新措施,继台弯对接昆山地区之后,再次试点以个人名义进行资本项目的对外投资。4)2014年7月初被媒体高度关注的“优汇通”试点业务,中信和中行在审核客户相关凭证材料后,可以直接为其办理境外移民和境外房产置业项下的人民币跨境业务,再通过中行海外分行为客户购汇,间接逃避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海外移民以及房产如果是外汇美元放开)
3.跨境担保:今年5月份外管局推出跨境担保新规,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的审核改为事后备案制,同时允许个人的在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中扮演担保人;以内保外贷为例,一旦债务人违约,境外债权人有权从境内个人追索相应的债务。但外管局规定只适用于外汇的跨境担保,但目前人民币多数银行仍然参考执行。
4.跨境人民币贷款:这里主要是指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单向跨境贷款,2013年和2014年主要因为境内外利差,境内向境外的人民币贷款商业上也比较难以施行。目前有香港地区银行对深圳前海的额度内跨境人民币贷款,新加坡地区银行对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在南京分行总额度内的跨境人民币贷款,新加坡地区银行对天津生态城的跨境人民币贷款,主要思路都是给国内企业一定借款额度,额度内该企业可以向特定地区(香港,新加坡)银行借人民币贷款,因为海外人民币利率较低,境内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红利,但这样的利差2014年下半年以来一直处于收缩直至消失。
5.资本项目下其他主要有境外回流渠道: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调回境内使用(发改委审批,俗称点心债,去年境内企业相关发行规模突破1000亿),qfii,人民币fdi,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额度有限2-10亿),以及沪港通渠道购买沪市股票;跨境资金池业务中的上存企业为境外企业。
本文重点总结rqfii相关政策更迭如下:
1)2011年12月启动,境内基金或券商香港子公司募集的人民币基金在额度内投资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80%以上)和股票;2012年4月份之前额度200亿人民币;
2)在2012年4月增加了500亿人民币额度,允许rqfii试点机构用于发行人民币a股etf产品,投资于a股指数成份股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3)2012年11月,rqfii投资额度进一步增加2000亿元人民币;同时放开申请rqfii的主体限制,境内金融机构香港子公司以及香港本地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
4)同时对rqfii和qfii进行投资方向的改革,可以选择3家券商开户,同时废除rqfii80%以上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限制:(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三)证券投资基金;(四)股指期货;
放款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从20%提高到30%)。
5)2013年初央行正式发文,允许rqfii和qfii通过结算代理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但直到2014年初才开始大规模正式恢复rqfii丙类户开户。
截止2015年2月底外管局批复rqfii额度为3115亿人民币。
对于目前几种创新模式的rqfii思考:
1)内保外贷型rqfii
上图的流程,从监管君的个人观点看,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关于资金回流的法规规定,具体参见第十一条: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2)带杠杆的创新模式—杠杆rqfii
这种类型主要源于证监会的监管下的qdii机构(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并没有禁止在海外投资时适度运用刚刚操作。该模式主尤其在过去海外人民币融资成本非常低的环境下,通过在海外加杠杆后,再通过rqfii回流境内银行间市场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但具体杠杆比例也受限于海外给与融资支持的金融机构风控审核,投资银行间市场品种利率债或国债相对可以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
值得注意,上述模式中,如果是境内银行qdii资金出境,则将被严禁进行杠杆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杠杆放大交易,包括以放大交易为目的借入现金,利用融资购买证券,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6.银行间市场进一步对境外资金开放
回顾银行间市场对境外开发的步伐,首先是2009年为配合跨境人民币试点,对境外清算行(主要中银香港、工行新加坡)可以在其存款的8%范围内投资银行间市场。后来再2010年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境外参加行在央行审批的额度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所有这些都是非常有限的参与空间,主要体现在严格资格审查(尤其是三类机构和境外清算行),以及有限额度及投资品种(局限于债券市场,无法渗透到其他资金市场如回购,互换);
目前qfii,rqfii进入银行间市场需要三步:一是获得证监会资格审查,获取rqfii,qfii资质;二是向外管局申请投资额度(外管局实行双额度,即先给一个地区总额度,比如香港2700亿,然后对该区域的金融机构逐个批复额度);三是向银行申请银行间开户许可,在去中债登和上清所开户。每个步骤都是严格准入管理;
今年3月底曾有消息称银行间市场将进一步对qfii,rqfii取消资格审查和额度限制;如果能取消资格和额度审批,直接将银行间额度进行备案制管理,对银行间而言算是迄今为止引入境外资金最大的改革力度。但这里备案管理是什么形式的备案,是否需要当局出具备案回执,或至少当局拥有不接受备案的审慎管理权限?有待明确。目前知晓的是很可能通过债券结算代理统一备案,即一家结算代理行可能有一家或多家qfii,rqfii,外管局通过结算代理行统一进行备案,而不是针对单个qfii,rqfii。
需要注意这里的额度和资格审核取消是否只针对银行间市场,而对于投资交易所权益类产品的审批和额度管理不变?如果如此,则意味着可能qfii,rqfii事实上沦为双额度管理模式,即交易所市场仍然遵循既有额度审批流程,银行间市场则完全独立出来实现资本项下相对自由流动。如果不是双额度管理,那么意味着交易所股权投资额度也将迎来较大的突破.
7.双向资金池业务:重点提及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因为这是集团企业唯一较为自由的人民币跨境自由流动渠道,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可以选择一家关联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人民币资金的归集,所有关联企业资金流向该“专用账户”称之为“上存”,所有从该资金池借款被称为“下划”;所以只要境外企业源源不断地上存,境内关联企业以下划为主,就可以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地流向境内。或者反向,人民币流向境外。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可以是从海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实践中境内银行也难以取证境外资金来源,一般根据其业务规模,根据审慎三原则合理判断。
双向资金池发源于自贸区,去年底推广到昆山地区(仅针对台湾地区银行),今年6月11日央行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拓展至全国。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跨国企业实际开户操作并不多,直到2014年11月份,央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正式出台实施细则才解决了法规层面的障碍。但相比于上海自贸区的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全国版的实施细则,新增了几项要求:
1)主要是境外企业成立3年以上;
2)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3)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但目前自贸区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并没有上述约束,政策自由度更大。预计深圳前海,广东,天津等自贸区也将很快复制上海自贸区类似的政策洼地。
8.自贸区能源交易所和黄金交易所人民币结算。自贸区到目前为止的金融政策整体上乏善可陈,正是因为金融政策的局部隔离区域(28平方公里的自贸区,区内区外相对隔离)内进行试验的可复制性差,因为自贸区内可行的金融新政能否复制到区外,对系统性风险挑战有多大,几乎没有参考性。但自贸区在推动人民币跨境试点这方面颇有成效。除前面提及的双向资金池以及个人人民币结算在自贸区试验并成功推广外,未来更多看点还在于国际黄金交易所、能源国际交易所。
9.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出境渠道:rqdii,odi(海外投资),跨境贸易项下境内结算代理行对境外参加的账户融资(上限为境内代理行上年存款余额的3%),企业对境外关联子公司的海外放款,跨境资金池业务中的下划企业为境外企业(即前面第7点介绍的双向资金池业务)
10.外债宏观审慎管理
所有资本项目改革中,境外融资应该是相对最谨慎,放行步伐最小,这也符合资本项目的总体特征。尤其是短期外债,危机时期容易引起外汇大幅波动,在外管局严厉的“投机性”相对其他资本项目资金更强。
但以上海自贸区改革为突破口,目前企业的境外融资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广。目前有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北京中关村等都规定企业可以在资本的2倍上限范围内可以从境外进行融资,并且不限币种。
然后,外管局对金融机构的外债管理改革相对更加保守,一方面因为金融机构外债额度管理本来就比企业更加灵活(在改革之前就已经是余额管理,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管理,由发改委审批额度;短期外债由外管局进行额度审批)。
具体上海自贸区的分析,参见本公众号3月5日的文章《金融监管远创.关于上海自贸区境外融资的思考和现有境外融资政策对比》
外债宏观审慎是否能够全面铺开而不是局限于试验区?在未来资本项目双向放开的背景下,尤其是境外融资如果能进一步扩大,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我们能够容忍多大程度离岸融资行为?海外债券融资的审批能否从发改委脱离,并突破审批的局限调回境内使用?在海内外人民币利率水平逐渐填平,以及人民币在海外的利率平价的环境中,如何切换到以结算便利性持续推动海外参与投资人持有人民币资产将是央行未来需要思考的主题。
二、再看清算渠道:
离岸人民币清算通过央行授予海外清算行;目前的海外清算行每个地区/国家授予一家中资国有大行在海外的分行或子行担任,香港为“中银香港”,新加坡为“工行新加坡分行”;台湾为“中银台北分行”;伦敦人民币清算行“建行伦敦”;法兰克福为“中行法兰克福分行”;“交通银行首尔分行”;离岸人民币大规模出现于2003年,由于大量香港本地居民携带人民币进入香港,以及大陆游客用人民币在香港消费,急需一个跨行人民币清算渠道(境内跨行清算通过cnaps),于是人民银行2003年底公告授予决定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香港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所有香港地区银行跨行资金清算都需要通过中银香港,中银香港资产端可以将人民币资金作为活期存款配置到境内的人民银行清算账户;正是因为投资渠道的缺乏,也注定了离岸人民币的收益率非常低;
跨境人民币境内代理行拓展新渠道。最初央行只允许跨境贸易项下的人民币跨境清算可以绕开海外清算行,直接走境内代理行。即境外进口商可以直接将货款通过其人民币开户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开在境内代理行)支付给境内出口商。2013年底随着央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进一步放开境内代理行清算范围,非贸易项下的其他跨境清算也成为各家境内银行服务范畴。尤其是没有获得海外清算行地位的股份制银行主要依托同业往来账户(nostroa/c)缩小与国有大行差距。
境内人民币的清算,银行卡通过银联,银联再通过接入cnaps定期差额清算;小额(5万以下)贷记和普通借记业务通过cnaps的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大额贷记以及紧急支付,即时支付业务通过cnaps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从上述两种清算渠道差异看,我更倾向于将海外清算行称为人民币“二级清算”,一级清算是境内的cnaps清算。
cnh和cny并非完全隔离,恰恰相反,二者必须具备一定互通性才能支撑人民币国际化走得更长更远;人民币才能够被接受为结算货币。人民币国际化不同于美元,是在资本项目没有开放,不能完全自由兑换的前提下走出国门,这就注定了海外人民币和境内人民币之间互通性很弱,这点完全不同于离岸美元。
未来人民币离岸和跨境清算唯一路径:cips
其实目前各家行为争夺海外清算行地位,不得不升级自身硬件和系统,各自成为一个迷你的全球离岸人民币清算中心。但央行自从宣布建立cips(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至今已经2年,一旦cips建成,将完全取代目前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
目前跨境人民币清算主要是通过以下2个渠道: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如新加坡工行,中银香港)提供海外人民币的清算,境外人民币青素昂银行资产端除配置海外人民币投资品外,多余的人民币资金头寸存放在境内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以及部分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拆借(上一年存款余额的8%)和债券市场(人民银行批复额度);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可以通过其清算网络代理清算任何海外人民币资金(即理论上付款行和收款行可以位于全球任何角落,所以包括跨境人民币清算和2头在外的离岸人民币清算。);
境外参加行通过境内银行代理进行跨境人民币清算服务(但不能从事付款人和收款人都在海外的纯离岸人民币清算服务,只能从事跨境人民币清算)。
上述2种模式是在过去6年缺乏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的背景下不得已选择。由央行主导建立独立的跨境支付系统可以提高海外人民币跨时区的清算效率。目前通过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的间接提供清算模式类似于由该清算行为其全球客户提供离岸人民币清算,但由于单个清算网络、客户参与以及自身人民币资金流动性管理等因素制约无法提供类似cips系统的清算服务。
同时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量的增长,人民币在全球支付货币地位也随之跃居第至第5(今年1月份市占率2.06%);每月贸易项下结算量在5000-6000亿左右。cips独立于swipt报文体系,直接参与者将承担报文翻译和传递角色,将信息传递给间接参与行或其他中介。该体系也是推行人民币国际化战略中赢得相对自主权必不可少(作为商业机构的swift偶尔也沦为西方压力下的金融制裁工具)。
根据之前的报道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功能:一是连接境内、外直接参与者,处理人民币贸易类、投资类等跨境支付业务;二是采用国际通行报文标准,支持传输包括中文、英文在内的报文信息;三是覆盖主要时区人民币结算需求(覆盖包括亚、非、欧时区);
2.cips系统清算效率和机制安排
目前尚难以判断cips清算系统为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会否采取部分前面所提及的措施(如多边抵销演算,时点考核以及大额支付拆分或账户透支功能)。
cips系统初始清算资金(即前面介绍的用于润滑整个大额支付系统的初始资金,全天清算额除以初始清算资金得出的周转率是衡量清算系统运行效率指标之一)是系统直接参与银行在cips清算账户资金。但有别于cnpas清算账户,cips清算账户资金实质是通过cips系统运营机构虚拟映射直接参与行在cnpas账户资金。
cips系统运行即意味着之前海外人民币清算行模式退出历史舞台,但具体流动性安排尚待观察,尤其是中国银行同海外央行的货币互换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对直接参与者(即前面路透新闻中提及的20家银行)提供怎样的流动性便利尤其是日间流动性支持。尤其考虑cips为便利其他金融市场,运行覆盖时区较为宽泛。